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5刑初770号
2021年03月04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及辩护人刘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日23时,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XXX号蓝黛公馆22号包房内,趁被害人王1在包房内服务,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强行搂抱住被害人王1,并触摸被害人王1大腿、臀部及胸部。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杨某、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王1对被告人杨某、李某某表示了谅解。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2、段某某、严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证人杜某某、王某3、闫某某、谷某的证言笔录;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李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李某某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为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某、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缪军
人民陪审员陆佩珍
人民陪审员黄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马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