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1102刑初86号
2019年07月26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康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辉、代理检察员宋同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康及其辩护人谢荣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康在镇江市京口区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外科大楼北六楼麻醉苏醒室,以查看病人为名,趁被害人吴某处于手术后麻醉苏醒过程中,多次手抓被害人乳房,后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康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康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康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无异议,但提出:(1)王某康对被害人进行正常的例行检查不能认定为猥亵被害人,请求法庭查明王某康猥亵被害人的犯罪故意是第几次触摸胸部产生的。(2)被害人被猥亵时属于清醒的状态,故王某康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请求法庭依法认定。(3)王某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4)王某康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王某康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在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康在本市京口区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外科大楼北六楼麻醉苏醒室,以查看病人为名,趁被害人吴某处于手术后麻醉苏醒过程中,多次手抓被害人乳房,后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
2018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康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康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7月3日,其手术结束后在苏醒室被王某康猥亵。王某康给其量完血压后手伸进其衣服抓其两侧胸部,并询问是否疼痛,其告知对方只是腹部疼痛。过一会王某康再次手抓其两侧胸部并询问是否疼痛。之后又一会,王某康再次用手抓其两侧胸部,其就询问对方其只是腹部痛,为何每次来抓胸部,对方没有回答就离开。下午其回到病房后,王某康来到其病房向其解释为何摸其胸部。次日中午,王某康再次来到其病房询问其情况。事后其觉得有问题就报警。其以为王某康摸其胸部是正常检查,并没有抗拒。手术结束后其并未完全清醒,四肢无力,但能回答医生的问话。
2.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吴某的主治医生。手术结束后吴某被送往麻醉苏醒室,期间其曾看望过吴某,她当时的状态与正常人是有区别的,比较虚弱。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江滨医院外科大楼北六楼苏醒室护士,病人出手术室到苏醒室后,苏醒室护士会检查病人有无贴心电极,并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查看病人状况。
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3日,其参与妇科的宫腔镜手术时并未给患者贴心电极行心电监护。手术结束后其与他人将患者送入麻醉苏醒室。该患者进入苏醒室时麻醉药效还有一些,苏醒室王某康护士负责该患者。
5.证人左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3日下午,其参与妇科的宫腔镜手术,患者手术时是全身麻醉。手术结束后其与马某等人将患者送往麻醉苏醒室,王某康接待该患者。
6.被告人王某康的供述证实:2018年7月3日17时15分许,其在麻醉苏醒室接待了一名病人。17时18分许其对病人进行正常的检查,后监控录像显示的几次行为是其借检查的名义摸病人胸部,最后一次抓病人胸部的时候,病人询问为何要摸她,其未回答就离开了。该病人进入麻醉苏醒室很虚弱,属于嗜睡状态,其以为抓、摸该病人胸部,病人不会意识到。
7.谅解书、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康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8.监控录像证实:2018年7月3日17时15分许,被害人被推入麻醉苏醒室;17时18分41秒,王某康手伸进被害人被子;17时18分50秒,王某康手伸进被害人被子;17时23分23秒,王某康手伸进被害人被子;17时25分48秒,王某康手再次伸进被害人被子。
9.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7月4日,大市口派出所接被害人吴某报警称在江滨医院外科大楼北六楼麻醉苏醒室被一男子猥亵。后民警比对麻醉苏醒室监控录像后锁定王某康为嫌疑人,并将王某康传唤至大市口派出所接受调查。
10.户籍信息证实:王某康的自然身份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康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康犯强制猥亵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王某康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康对被害人进行正常的例行检查不能认定猥亵被害人,请求法庭查明王某康猥亵被害人的犯罪故意是第几次触摸胸部产生的”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康的供述证实,除监控录像中显示的第一次伸手进入被害人被子为正常的例行检查外,其余几次均为故意去触摸被害人胸部,该事实亦有被害人的陈述、监控录像予以印证,故2018年7月3日17时18分50秒的行为及此后几次的行为均可认定为王某康强制猥亵行为。
关于被告人王某康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被猥亵时属于清醒的状态,故王某康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请求法庭依法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中“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之外的使受害者不知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方法。本案中,王某康利用其是麻醉苏醒室护士的身份,以查看病人为名,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强制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故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康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考虑到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犯罪时身份等情况,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可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康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康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惠晓华
人民陪审员苏波
人民陪审员许亚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