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强制猥亵罪强行搂抱拉扯衣服造成被害人轻微伤赔偿损失3000元判八个月缓刑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12-20   阅读:

嵊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922刑初23号

2016年04月25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以舟嵊检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徐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9日18时许,在本县菜园镇宫山路石柱村三岔路口花坛附近路段,被告人王某见被害人简某单独行走,遂上前强行搂抱并将其拽倒在地,又将简某压在身下,拉扯其衣服,后在被害人简某的反抗和呼救下,被告人王某逃离现场。在此过程中,造成被告人简某眼部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简某因外伤致眼部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简某经济损失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告人王某案发时穿戴的皮鞋一双、裤子一条、手套一副、衣服一件、口罩一个,被害人简某的陈述,证人郭某、万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嵊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鉴定意见《嵊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抓获经过的说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王某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他人意志,采用搂抱、压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玲

代理审判员童新祥

人民陪审员陈小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荣晓娜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