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怀鹤刑初字第180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分别指控被告人李1、蒲某2、杨某3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滕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田群、人民陪审员王剑参加的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代理书记员向丹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晓云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被告人蒲某2的辩护人彭峰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李1、蒲某2、杨某3窜至怀化市鹤城区火车南站菜市场旁,经预谋后由被告人李1、蒲某2上前捂住路过该处的被害人李1某的嘴巴并威胁其不要做声,强行将李1某带至怀化南站驼峰西外包线下行左侧两铁路相交处的小树林后,被告人李1将被害人李1某价值为300元的一台三星牌粉红滑盖手机抢走,并强行让李1某躺在地上,且将李1某的裤子脱掉,先由被告人蒲某2,后由被告人李1、杨某3轮流强行与李1某发生性关系后逃走。
该院以被告人李1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抢劫罪,被告人杨某3、蒲某2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在强奸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系主犯,被告人蒲某2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李1系一人犯数罪,而请求本院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李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杨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蒲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彭峰平提出,被告人蒲某2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未实际“插入”,属犯罪未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控被告人李1犯强奸、抢劫罪,被告人杨某3、蒲某2犯强奸罪的事实成立,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移交羁押人员表、网逃人员羁押、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卷。
户籍证明在卷,证明被告人李1、蒲某2、杨某3身份的基本情况
到案经过在卷,证明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到案情况说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移交羁押人员表、网逃人员羁押在卷,证明被告人杨某3于2013年5月24日被珠海市拱北区南屏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羁押于广东省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蒲某2于2013年6月13日被广东惠州铁路公安处惠州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羁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至同年6月18日。
提取笔录及照片在卷,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李1某所穿的衣物、精液化验时的棉签、被害人的男友罗某某、被告人李1的血样进行了提取。
情况说明在卷,证明在2012年2月13日因证据不足未能对服刑人员李1予以起诉,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3主动交代的案件事实无法核实的情况。
本院认为
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11年8月3日李1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8日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释放。
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卷,证明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疑犯。
2、有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在卷,证明2010年10月27日晚上11时左右,其女朋友李1某跟其说她被三个男的从旁边的小路上拖到铁路上强奸了,其中有两个男的将生殖器插进了她的阴道,还有一个男的没有插进去。其后来带着李1某到派出所报了案。
3、有被害人李1某的陈述在卷,证明2010年10月27日晚9点半,其从中心市场沿红星路往火车南站走,在往南站菜市场的口子,到铁路边一个上坡地方时,突然有人从后面将其嘴巴捂住,讲“不要做声,要不捅死你”,后又上来两人同时将其往铁路上拖。上铁路往右走,过了二座铁路桥后下到一片树林里。在那其问几人要干什么,有个矮个子讲要跟其睡觉。其不同意求几人,并讲给钱。几人说要其配合,不然就不放其回去,矮个子还抓其肩膀,用脚把其勾到地上,同另一个高个子一起把其裤子扯了下来。随后高个子把其压在地上,可能是第一次,高个子的生殖器没有进去。一、二十分钟后,高个子起来,矮个子又压在其身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还有一个不高不矮的人也强行跟其发生了性关系。不久,几人让其回去了。
其手机在过第一座桥时,被矮个子拿走了,其离开小树林时,找矮个子要手机,矮个子不肯还手机,只还了手机卡和内存卡。在小树林里其听到高个子喊那个不高不矮的人,叫修(还是秋)哥。
4、有被告人李1、杨某3、蒲某2的供述在卷。
被告人李1的供述在卷,证明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其和杨某3、“老虎”到网吧上网,回来时路过怀化火车南站市场摆水果摊的地方,看到一个女孩在前面走。老虎讲,那个女的还长的可以,把她搞(指和她发生性关系)了。其和杨某3表示同意。几人追上去,“老虎”把那个女孩子拦住。几人威胁她不要叫,其还用手捂住了她嘴巴,把她拉到了铁路。在过铁轨时其怕她打电话,就问她要了手机。几人沿铁路把她带到了树林里。到了后其把她裤子脱了,“老虎”、其还有杨某3都跟她发生了性关系。“老虎”跟女的发生性关系时,其和杨某3在旁边抽烟。其还对女孩子讲,不要报警,以后还会来找她。几人就让她走了。走的时候女的问其要手机,其只把手机卡还给了她。手机后面被其卖了,卖了90元钱,钱用来三个人上网了。
被告人杨某3的供述在卷,证明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半左右,其和李1、蒲某2三个人在马路上乱走,在中心市场附近看到有个女的,李1讲,这个女的不错,跟上去。几人就跟着那个女的走到铁路边上,蒲某2第一个冲上去,捂住那个女的嘴巴讲,不要叫。接着李1和蒲某2把那女的带到旁边的一树林里,其一直在后面跟着。到树林后蒲某2把女的裤子脱掉,要女的躺在地上,蒲某2就跟那女的发生了性关系。接着是李1,后面才是其。之后那女的就离开了。李1还问那个女的要了手机。
被告人蒲某2的供述在卷,证明2010年10月份的一个晚上九点多左右,其和李1、杨某3在怀化火车南站的一条路口时候,看到一个女的往小区里面走。其看到女的长的比较漂亮,就对两人讲,把这个女的拿去搞了(指发生性关系),两人同意。之后其和李1跑上去把那女的堵住,李1用手捂住她的嘴,要她不要叫,并把她带上了铁路,一直到小树林。在小树林里,李1要女的脱裤子,她不愿意。后面是怎么脱的其记不清了,因其是第一次,其先跟女的发生了性关系,后面李1和李修岩也跟女的发生了性关系。李1后面把那个女的手机拿了,其还说李1这样做不好。那个女的走后,李1把手机拿去卖了。
5、有估价鉴定意见、法医物证鉴定意见在卷。
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在卷,证明被害人李1某手机被抢时价值300元。
怀化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在卷,证明被害人李1某所穿外裤裆部的斑迹、内裤裆部的斑迹及阴道擦拭物检材上检出的精斑系被告人李1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34×1016以上。从现场提取的烟头系被告人杨某3所留的似然比率为7.86×1015以上。
6、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在卷。
有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在卷,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有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证明经被告人李1、杨某3分别辨认,被告人李1、杨某3、蒲某2就是一同实施强奸的人。
有现场指认照片在卷,证明被告人李1、杨某3、蒲某2分别对挟持、强奸被害人李1某的地点予以指认。
7、有视听资料在卷,证明在2010年10月27日22时23分怀化市鹤城区红星中路怀南菜市场的监控镜头拍摄到被害人李1某从视频中走过,身后100米处左右有三名男子尾随经过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杨某3、蒲某2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且系轮奸,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1强奸罪、抢劫罪,被告人杨某3、蒲某2强奸罪的罪名均成立。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1、杨某3、蒲某2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1犯强奸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蒲某2的辩护人提出蒲某2系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蒲某2虽因意志之外原因未与被害人实际发生性关系,但因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作案中,被告人李1、杨某3已实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犯罪已经既遂,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蒲某2案发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1、杨某3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依法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3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
三、被告人蒲某2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滕莉
代理审判员田群
人民陪审员王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