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2021)川0181刑初65号
2021年02月26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川都检刑诉(20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兴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樊某兴自愿认罪认罚,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兴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1日上午,被告人樊某兴在所居住的都江堰市崇义镇青城花田小区广场遇到被害人刘某,将刘某哄骗至该小区122栋1单元1楼2号的家中,随后用手抚摸亵玩刘某生殖器并诱骗刘某将裤子脱下露出臀部,用自己的生殖器抽插刘某肛门,因自身原因未能插入。次日16时许,樊某兴再次将刘某诱骗至自己家中,采用同种方式再次对刘某实施猥亵。
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其2020年10月11日、12日被他人性侵犯时评定为性防卫能力削弱。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兴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被告人樊某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兴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兴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樊某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樊某兴对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在值班律师的参与下,听取了在场律师的法律意见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兴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当依法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兴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兴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樊某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聂建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