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人民法院
(2017)皖0824刑初12号
2017年03月23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2017-10-26
一审判决(2017)皖0824刑初57号
2017-06-23
二审裁定(2017)皖08刑终99号
发回重审
2017-03-23
一审判决(2017)皖0824刑初12号
案件概述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2月17日、3月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邓访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6月16日晚,被告人周某与熊某、徐某等人在潜山县梅城镇兄弟排挡吃晚饭,席间周某喝了约四瓶啤酒。饭后徐某提议找个地方泡脚,被告人周某便与徐某于当晚22时左右先行到达梅城镇舒台路蓝色经典KTV、御泉道足浴唱吧,准备在此处足浴,吧台服务员杨某安排周某、徐某二人到二楼B08包厢。被告人周某因认识杨某,故让徐某先到二楼B08包厢,制造机会与杨某独处。后被告人周某到吧台内借取玻璃杯倒水之机,用手强摸杨某大腿及胸部,并欲强吻杨某,遭杨某拒绝。后被告人周某又借口不知道包厢的位置,让被害人杨某送其至B08包厢。在途经一楼A06包厢时,被告人周某趁包厢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杨某推进包厢内,在未开灯情况下,强行将杨某压在包厢内沙发床上。杨某遂用随身携带的手机拨通了林某的电话,在电话中说道老大,你过来。周某为阻止杨某继续通话,使劲捏杨某左手,使得杨某的手机掉落。后被告人周某将杨某裹胸扯下,亲吻其乳房,并解开杨某牛仔短裤扣子,抚摸杨某阴部。后林某寻至该包厢时,发现被告人周某正压在杨某身上,便上前将周某拉开,周某遂罢手,到二楼B08包厢足浴。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胁迫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构成犯罪,但并未采取强制方法猥亵被害人,情节上有别于强制暴力威胁,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一般猥亵;被告人周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系在饮酒后激情犯罪,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免除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6月16日晚,被告人周某与熊某、徐某等人在潜山县梅城镇兄弟排挡吃晚饭,席间周某喝了约四瓶啤酒。饭后徐某提议找个地方泡脚,被告人周某便与徐某于当晚22时左右先行到达梅城镇舒台路蓝色经典KTV、御泉道足浴唱吧,吧台服务员杨某安排周某、徐某二人到二楼B08包厢。被告人周某因认识杨某,故让徐某先到二楼B08包厢,制造机会与杨某独处。后被告人周某到吧台内借取玻璃杯倒水之机,用手强摸杨某大腿及胸部,并欲强吻杨某,遭杨某拒绝。后被告人周某又借口不知道包厢的位置,让被害人杨某送其至B08包厢。在途经一楼A06包厢时,被告人周某趁包厢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杨某推进包厢内,在未开灯情况下,强行将杨某压在包厢内沙发床上。杨某遂用随身携带的手机拨通了林某的电话,在电话中说道老大,你过来。周某为阻止杨某继续通话,使劲捏杨某左手,使得杨某的手机掉落。后被告人周某将杨某裹胸扯下,亲吻其乳房,并解开杨某牛仔短裤扣子,抚摸杨某阴部。后林某寻至该包厢时,发现被告人周某正压在杨某身上,便上前将周某拉开,周某遂罢手,到二楼B08包厢足浴。
被告人周某在足浴结束后,在一楼大厅闹事,辱骂并言语威胁被害人杨某等人,杨某女儿余某遂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赶赴现场后将被告人周某带走。
另查,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杨某15万元,被害人杨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物证裹胸、内衣等衣物,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复议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潜山县中医院病例、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余某、林某、熊某、徐某、胡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胁迫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某当庭自愿认罪,又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潜山县司法局经本院委托出具的社会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向东
审判员李润
人民陪审员储成献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余龙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