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人民法院
(2017)苏0830刑初463号
2017年08月30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亮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耿某亮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是本案涉及个人隐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园园出席法庭,被告人耿某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耿某亮至盱眙县鲍集镇沈集村耿西组梁某家,在明知被害人梁某系痴呆女情况下,趁被害人梁某丈夫丁某某不在家之际,采用摸乳房等手段对被害人梁某实施猥亵,丁某某回家发现后将被告人耿某亮反锁在屋内,并当场报警。经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梁某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耿某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强制猥亵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耿某亮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梁某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亮当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丁某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残疾人证及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盱眙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照片及盱眙县人民医院管镇分院妇产科医生出具的检查说明,被告人耿某亮的户籍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亮明知妇女系精神发育迟滞的人,仍予以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耿某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耿某亮取得了被害人梁某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亮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耿某亮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吉祥
代理审判员蒋莹莹
人民陪审员季春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