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20)苏0413刑初106号
2020年04月21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20]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9年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到常州市金坛区施家棚9号,因感情纠葛与被害人朱某发生争执后,采用摸胸、摸下体等方式对被害人朱某进行强制猥亵。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朱某人民币25000元,现被告人王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汤雷、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亦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性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照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秦妍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