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2016)苏0802刑初212号
2016年10月09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到其前女友李某(本案被害人)位于淮安市清河区天然巷2弄15号的住处,违背被害人李某意愿,用手强行抚摸其乳房和阴部。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等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到其前女友李某(本案被害人)位于淮安市清河区天然巷2弄15号的住处,双方因谈感情事情及看小狗等问题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周某违背被害人李某意愿,将其上衣掀起,用手强行抚摸乳房;随后,被告人周某又将被害人李某的裤子连同内裤脱至膝盖处,强行抚摸其阴部。
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到案接受讯问,其能够按时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某庭前供述、被害人李某陈述、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当庭亦不持异议,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性质、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祖超
代理审判员左文洁
人民陪审员史建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