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人民法院
(2018)鄂1223刑初285号
2018年09月21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未检)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渠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0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09月0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01月09日6时学,被告人渠某在某某县第一中心上学途中,尾随被害人王某(女,2006年02月08日出生,某某县大集中学7年级学生)至该校南大门门前人行道上,从身后捂住王某的嘴巴,强行抚摸其阴部。
2018年01月15日6时许,渠某用同样的方式再次在某某县第一中学南大门门前人行道上捂住刘某(女,2001年01月19日出生,某某县第一中学3年级学生)的嘴巴,强行抚摸其阴部。
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害人王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渠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渠某的刑罚。
被告人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01月09日6时学,被告人渠某在某某县第一中学上学途中,尾随被害人王某(女,2006年02月08日出生,某某县大集中学7年级学生)至该校南大门门前人行道上,从身后捂住王某的嘴巴,强行抚摸其阴部。
2018年01月15日6时许,渠某用同样的方式再次在某某县第一中学南大门门前人行道上捂住刘某(女,2001年01月19日出生,某某县第一中学3年级学生)的嘴巴,强行抚摸其阴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刘某的陈述;3、被告人渠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质证时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渠某强制猥亵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渠某以暴力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渠某系学生身份及归案后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悔罪并取得对方谅解,综合考量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机会,依法对被告人渠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余明华
人民陪审员程光正
人民陪审员庞青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