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渝0105刑初462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渝0105刑初462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强奸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1来到重庆市江北区雨花村小学附近,以捉小鸟为名将被害人雷某(2007年9月18日出生)骗至江北区万丰一村红土地社区配电室旁实施奸淫。

二、猥亵儿童犯罪事实

2017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1来到重庆市江北区钢锋小学附近,以捉小鸟为名将被害人李某(2007年12月31日出生)、汪某某(2008年8月19日出生)骗至江北区建新村X号X-X废弃房屋内,采取用手指抠摸女性生殖器的方式对李某、汪某某进行猥亵。

被害人雷某、李某、汪某某的家长报警后,民警通过查看监控视频、DNA比对锁定被告人李某1,并于2017年1月5日将其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李某1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应当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2011)江法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书、DNA鉴定书、被害人汪某某、李某的陈述及病历、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女童两名,其行为分别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曾因奸淫幼女,被本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后不久即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李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巧思

人民陪审员肖述人

人民陪审员邓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玺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