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5)武刑初字第53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8   阅读:

审理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武刑初字第53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都区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石某(未满18岁)与朋友成丹丹及被告人张某1、李永平、李云龙等人在武都区城关镇盘旋路“三合会”酒吧喝酒,至凌晨5时许,李永平等人先行离开包厢,被告人张某1见被害人石某酒醉,且包厢内只有王松浩酒醉熟睡,遂采取殴打威逼的方式强行与石某发生了性关系。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1辩称,对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石某(未满18岁)与朋友成丹丹及被告人张某1、王松浩、李永平、李云龙等人在武都区城关镇盘旋路“三合会”酒吧喝酒,凌晨5时许,李永平等人先后离开包厢,被告人张某1见被害人石某酒醉,且包厢内只有王松浩酒醉熟睡时,遂采取殴打威逼的方式强行与石某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1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飞

代理审判员李芳明

人民陪审员张金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涛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