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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削弱的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四年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5-17   阅读: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皖04刑终55号

2020年04月09日

案由

强奸罪

案件类型

刑事二审

案件概述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指控杜某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皖0422刑初3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期间,检察机关阅卷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强奸的事实

2018年夏季的一天早上,在位于寿县迎河镇酒流村李套组的被告人杜某某家门前,杜某某喊住上学路上的被害人余某1(女,2003年7月22日出生),将余某1骗至卧室内强奸。

2018年秋学期开学后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杜某某在自家门前拦住上学路上的被害人余某1,将余某1拉入屋内强奸。

2019年元旦之前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杜某某在自家门前拦住上学路上的被害人余某1,将余某1拉入屋内强奸。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由余某2于2019年1月17日9时33分报案至寿县公安局,寿县公安局经审查于同日以刑事案件受理。

(2)寿县迎河镇卫生院门诊病历,证明2019年1月17日,余某1经迎河镇卫生院检查,结果:处女膜处断裂不明显。(卷二P17)

2、鉴定意见

(1)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淮)公(法证)鉴字[2019]22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案发后,寿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在案发现场依法提取的床单、卫生纸及被告人、被害人的血样、拭子检材等涉案物品进行了鉴定。

(2)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2019]精鉴字第7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余某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性防卫能力削弱。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提取了卫生纸、床单等涉案物品。

4、人身检查笔录

(1)对余某1人身检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固定证据,依法对余某1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了余某1所穿紫色三角内裤1条,血样1份,外阴、阴道擦拭拭子各1份,左右乳房擦拭拭子各1份。

(2)对杜某某人身检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固定证据,依法对杜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了杜某某嘴部擦拭棉签1份,手指擦拭棉签1份,阴茎擦拭棉签1份,血样1份。

5、被害人余某1的陈述,证明去年(2018年)夏天的一天早上,快放假之前,我当时从家骑自行车到板桥中学上学,走到杜某某家门口的时候,杜某某站在他家门口喊我“某某你过来”,我就停下来把自行车闸在路边,我走过去,他就把我拉进他睡觉的那屋,还跟我讲给我钱买东西,我讲不要,他两只手就把我推躺到床上了,他紧接着就上来脱我裤子,连着内裤一起脱到我小腿处,我就喊“救命,可有人来救我”,喊了几声没人来,之后他又把我上衣和胸罩掀到我颈部,我想把衣服穿上。他自己就把他的黑色长裤腾到他小腿处,露出他尿尿的地方,上衣没脱,之后他就站在地上趴到我身上,我全身就轱扭想起来,他就用手打了我一耳巴子让我不要乱动,我就不敢动了,他就用手摸我胸部,然后他摸我下面尿尿的地方,还用手指头伸到我尿尿的里面,之后他就用他尿尿的地方往我尿尿的地方里面插,时间不长我就感觉我下面黏黏糊糊的,后来我起来我从床头拿的纸把黏黏糊糊的东西擦掉了,我看了一下是白色的液体,擦过之后我就把纸扔到屋子地下了,然后我把衣服穿上,他从口袋里掏出十块钱纸币给我,还讲这个事情不能告诉我家里人,我就走了。后来我出来就直接骑车上学了,我也没敢跟老师和家人讲过。

第二次是去年夏天暑假开学后几天,放学回来的时候我骑车经过他门口,杜某某在马路上拦住我喊我进他家屋子,我当时不愿意,他抓住我车子,把我拉进他家屋子,让我坐在床上,之后他跟上次一样脱我衣服,摸我胸部和下面,这次他自己没有脱衣服,也没用他尿尿的地方往我尿尿的里面插。之后他给我二十块钱让我离开了。

第三次是第二次之后过几天,早上上学的路上,他站在路上拦着我车把我拉进去的,这次他没掀我上衣,只脱我裤子,把他自己裤子脱了,然后用手摸我下面,之后用他尿尿的往我下面插,插进去没一时他尿尿的地方就流的白色黏黏糊糊的液体,后来我自己用卫生纸擦掉了,他给我十块钱让我离开。

最后一次就是最近的一次就是元旦放假之前的一天早上,我还是在路上拦我车拉我进去的。这次他没有脱我上衣,他用手伸到我胸口摸我的胸部,之后脱我裤子,然后他自己脱裤子用他下面尿尿的地方往我尿尿的里面插,插进去没一时就出来了,这次有白色的黏黏糊糊的液体,我这次是用成卷的卫生纸檫的,后来他给我十块钱让我离开的,我走的时候讲我再也不来了,他讲让我下次还来。最后这次放学的时候我跟我九奶陈某讲杜某某是坏蛋,老是让我到他屋子里,她就开口讲经常看到我去但没问我其他的事情。

6、证人证言

(1)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15日中午,其从霍山回到寿县,晚上在家里聊天的时候,其表婶范某让其把余某1带走,不要放在家里在“他”家门口来来去去。其听后就感觉可能是余某1被人欺负了,因为当时人多就没有讲什么。第二天下午其等余某1放学回来,打了余某1一巴掌并问她可知道为什么打她?余某1就讲知道,是因为杜某某强奸她的事。余某1比同龄小孩傻。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初,余某1曾对其讲杜某某是坏人,其就讲他是坏人,你就不要到他那去。余某1平时上学比较早,都是一个人骑自行车去。

(3)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杜某某是其弟弟,住在其西边房间,余某1骑车上学要经过其与杜某某住家门口。

(4)证人沈某1的证言,证明杜某某、余某1我们都是一个队里的人,平时我们生产队的人在一起叙话,都讲这小丫头不听话不懂事,杜某某给她点吃她就到他那里去了,杜某某是个老寡,不是个好人,余某1去他那,他对她不怀好心,不要做出什么不好的事情,陈某她们都提醒过余某1,但这小孩子脑子不好,讲过后时间不长她又去了。听陈某她们讲余某1骑车从那里路过时到杜某某住的那里去,我看到的比较少,我听她们讲她去就是和杜某某做那种事的,就是男女关系的那种事。

(5)证人余某3的证言,证明在元旦之前一次在叙话的时候,余某1就讲杜某某是坏人,我就问她怎么是坏人,她没有讲,后来我就没有再问过她。杜某某家住的离我不远,都在一条马路上,我每次离开李套组都要经过他家门口,在村里的口碑一般,我知道他不干好事,不规矩。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以前有村里人传,讲杜某某和余某1之间不正常,杜某某一个老寡,余某1一个半大小丫头,就是男女之间的事。以前听村里人传杜某某有时候趴在余某1耳边讲话,有人讲看过余某1从杜某某家出来。余某1平时没有向我要过钱。这个事情刚发生的时候,我陪你们去调查了,他们都不愿意接待,没有不透风的墙,要是配合你们调查,杜家人知道了不好见面。余某1去过杜某某家,有她自己去的,也有杜某某拉去的。

(7)证人范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明杜某某不是好人,曾提醒余某1走路要注意。同时证实其有思想顾虑,不愿意多说。

(8)证人沈某2的证言,证明杜某某有点不讲理,与周边群众关系也不怎么样,周边老百姓也不敢粘他,周边人都有老有小的,都不敢得罪他,怕他出来报复。

(9)证人钱某的证言,证明杜某某是一个老寡,周边群

众都不愿和他沾,周边大多数老百姓不愿作证,是怕他出来报复。

7、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对其强奸事实拒不供认。

二、强制猥亵的事实

2018年夏季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杜某某到位于同一生产队的被害人余某1家,抠摸余某1的胸部。

此后一天傍晚,被告人杜某某在被害人余某1家中,摸余某1胸部、阴部。

2018年秋学期开学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杜某某在自家门前将放学回家途中的被害人余某1拦下,强行将余某1拉至家中,强制抠摸余某1胸部、阴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余某1的陈述,证明去年夏天没放假之前的一天下午放学,我和我妈在家东头屋子里看电视,我爸在前面屋子打麻将,杜某某一个人进到屋子里,他用手捞着我胳膊给我捞起来,讲要给我钱,我讲我不要,他不听,他用手伸到我衣服里面先摸的我胸部,然后又用手摸的我下面尿尿的地方,之后他给了我十块钱还跟我讲让我不能跟人讲。

在我家的时候还有一次,就是在我家那次之前隔了两天的晚上,他到我家,当时我家有人他离开了之后,隔了一时他又到了我家,当时我在东头屋子里看电视,我妈出去了,他坐在我边上把手伸到我衣服里面摸的我胸部,摸了几下子我爸来喊了我一下,他已经把手拿出来了,我爸走过之后他给了我十块钱。

去年夏天暑假开学后几天,放学回来的时候我骑车经过他门口,杜某某在马路上拦住我喊我进他家屋子,我当时不愿意,他抓住我车子,把我拉进他家屋子,让我坐在床上,之后他跟上次一样脱我衣服,摸我胸部和下面,这次他自己没有脱衣服,也没用他尿尿的地方往我尿尿的里面插。之后他给我二十块钱让我离开了。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明第一次是去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到余某1家里看电视,到她家的时候就她家三口人在家。在她家东头的屋里,余某1问我要钱,我指着她的胸部讲让我摸一下。余某1当时没有讲什么,就把自己的衣服往上掀,露出了一边的胸部,露出了以后我就上去用手摸了她的马头子(乳房),摸完之后我就给了她十块钱,我就回家了没有再看电视。

第二次是在第一次摸几天后的一天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我记

不清到她家干什么。到她家的时候就她一家三口在家,我趁她爸她妈不注意,把她带到东头屋里,对她讲我给你十块钱,你让我摸一下下面。她当时就同意了,之后她就解自己裤子的扣子,扣子解开后我就把自己的手伸到她的裤子里面,摸的她的阴道,我摸到有点潮乎乎的,没摸到有毛。我的手也没有抠到她的阴道里面。摸完之后我就给了她十块钱,我就回家了。

另查明:被害人余某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性防卫能力削弱。杜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2019]精鉴字第7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余某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性防卫能力削弱。

2、归案经过,证明杜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综合证据:

1、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杜某某出身日期等身份情况。

2、被害人余某1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余某1出生于2003年7月22日,案发时系未成年人。

3、迎河镇酒流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害人余某1系该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低保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削弱的未成年被害人余某1发生性关系;多次对余某1实施猥亵,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杜某某侵害对象系未成年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杜某某基本如实供述了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对其强制猥亵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杜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上诉人主张

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相同或类似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1、原判认定杜某某强奸证据不足。只有被害人陈述指向杜某某具有强奸行为,无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2、原判认定的第三起猥亵事实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上诉人还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杜某某分别于2018年夏季的一天早上、2018年秋学期开学后的一天早上、2019年元旦之前的一天早上,在寿县迎河镇酒流村李套组杜某某家,将具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性防卫能力削弱的余某1(女,2003年7月22日出生)强奸的事实及杜某某于2018年夏季的一天傍晚,到位于同一生产队的被害人余某1家,抠摸余某1的胸部;此后一天傍晚,在被害人余某1家中,摸余某1胸部、阴部;及2018年秋学期开学后的一天下午,在杜某某家门前将放学回家途中的被害人余某1拦下,强行将余某1拉至家中,强制抠摸余某1胸部、阴部的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强行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削弱的未成年被害人余某1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多次对余某1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惩处,且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上诉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相同或类似的原判认定杜某某强奸事及第三起猥亵事实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寿县迎河镇卫生院门诊病历的诊断结果为被害人余某1处女膜处断裂不明显;被害人的陈述清晰、完整、前后陈述连贯一致,证明杜某某对被害人强奸的事实;结合相关证人对被告人人品及日常行为素质的评价等,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杜某某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2019]精鉴字第7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余某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性防卫能力削弱;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陈述证明杜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三次猥亵行为,结合上诉人侵害的特殊对象,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此节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鉴于上诉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对其从重处罚;鉴于上诉人基本如实供述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对其强制猥亵罪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丽

审判员王坤

审判员张玉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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