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年近70周岁老人与性防卫能力削弱的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判一年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5-17   阅读: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2017)川1303刑初38号

2017年06月26日

案由

强奸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朝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与秦某系邻居关系,姚某某明知秦某系智力低下的精神病人,产生了想与秦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对秦某实施了强奸,具体如下:

2016年春季的一天晚上10时许,姚某某从秦某所住的房屋后门进入其卧室,见秦某一个人在床上睡觉,便上床将秦某的衣服裤子脱完,接着将自己的裤子脱掉,然后姚某某先用手抚摸秦某的胸部,后用自已的生殖器在秦某阴道口来回抽插至射精。事后姚某某给了秦某人民币20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并告知秦某不要将此事告诉他人。

之后的十几天的一天晚上10时许,姚某某再次产生了想与秦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便从秦某所住的房屋后门进入其卧室,见秦某一个人在床上睡觉,便上床将秦某的衣服裤子脱完,接着将自已的裤子脱掉,然后姚某某先用手抚摸秦某的胸部,后用自己的生殖器在秦某阴道口来回的抽插至射精。事后姚某某同样给秦某20元钱。

2016年5月的一天上午,姚某某在其住房附近的山坡上拾捡柴火,遇到秦某一个人正在山坡上放牛,便产生了和秦某再次发生性行为的想法。随后姚某某让秦某躺在地上,将秦某的裤子脱完,接着将自已的裤子脱掉,然后用自已的生殖器在秦某阴道口来回的抽插。此时,被村民姚某丁放牛路过此地发现,姚某某停止性侵秦某并给了秦某20元钱,然后离开现场。

2016年6月左右的一天晚上10时许,姚某某再次产生了想与秦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便从秦某所住的房屋后门进入秦某的卧室,见秦某一个人在床上睡觉,姚某某先用手抚摸秦某的胸部,后用自已的生殖器插进秦某阴道(因身体原因未完全插入)并抽插,并射精在阴道内。事后姚某某同样给了秦某20元钱,随后姚孝从秦某所住的房屋的后门离开。

2016年7月25日中午,姚某某产生了晚上与秦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晚上11时许从后门进入秦某的卧室,来到秦某所睡的床边,见秦某一个人在床上睡觉,便上床将秦某的衣服裤子脱掉,亲秦某的嘴和脸颊,接着用手抚摸秦某的胸部,后用自已的生殖器在秦某阴道口来回抽插至射精。事后姚某某给秦某拿了20元钱及一包烟。

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为重度精神发育迟缓,无性防卫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虽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属自首。并以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支持上述指控,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某某辩称:被害人秦某并不笨,知道要钱和烟,自己系征得被害人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是主动开门和脱裤子的;他仅与被害人发生三次性关系,分别是春天、5月和7月各一次;他在侦查机关之所以供述有五次,是一个高高的公安要求他至少说五次,另外两次是他编的,他想按要求说五次好回家,公安机关所记录笔录有的不是他所供述的。

其辩护人的意见如下:1、本案不符合强奸罪的法定要件,被告人系征得被害人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无暴力、胁迫行为,也未违背被害人意志,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有通奸行为;同意采纳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意见,根据该鉴定被害人秦某系性防卫能力削弱,是属于有性防卫能力的范畴。2、即使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其有如下情节:自首,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发生三次性关系,且属未遂;坦白,如实供述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事实;被告人年龄大,身体不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秦某系邻居关系,姚某某明知秦某系智力低下的精神病人,仍主动与秦某发生性关系,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5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姚某某在其住房附近的山坡上拾捡柴火,遇到秦某一个人正在山坡上放牛,便产生了和秦某发生性行为的想法。随后姚某某让秦某躺在地上,将秦某的裤子脱完,接着将自已的裤子脱掉,因姚某某自身身体原因,其生殖器未能插入被害人阴道内,姚某某遂用其生殖器在秦某阴道口来回抽插。此时,村民姚某丁因放牛路过此地,发现姚某某和秦燕的行为并出言制止,姚某某遂停止与秦某性交并给了秦某20元钱,然后离开现场。

2016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姚某某再次产生了与秦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晚上11时许,姚某某从后门进入秦某卧室,来到秦某所睡的床边,见秦某一个人在床上睡觉,便上床将秦某的衣服裤子脱掉,亲秦某的嘴和脸颊,接着用手抚摸秦某的胸部。因姚某某自身身体原因,其生殖器未能插入被害人阴道内,姚某某遂用自已的生殖器在秦某阴道口来回抽插至射精。事后姚某某给秦某拿了20元钱及一包烟。

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秦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其2016年春季至同年7月25日遭遇性侵犯时评定为性防卫能力削弱

另查明,2016年8月8日被告人姚某某经胜观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胜观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相关强制措施法律文书。证实2016年7月28日,姚某甲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母亲秦某被姚某某强奸,高坪区公安分局于同年8月8日立案侦查,及对被告人姚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28日侦查机关接到姚某甲报警称其母亲被邻居姚某某强奸,侦查人员通过走访、摸排,发现姚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同年8月8日前往胜观派出所,由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到姚某某称“找你有事,到派出所来一下”,随后姚某某自行来到胜观派出所。经审讯,姚某某对强奸被害人秦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姚某某、被害人秦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4、残疾人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残疾人评定表。证实秦某为智力残疾三级,及其评定情况,姚某乙是听力残疾一级。

5、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南充市高坪区中医医院对秦某进行妇科检查的情况,阴道内被填塞一塑料胶袋团,用棉签提取阴道分泌物5根。

6、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浅蓝色女士T恤上获得一DNA-STR分型,不考虑同卵双生和其他外源性干扰前提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秦某相同;送检的秦某卧室门口地面烟头上获得一NDA-STR分型,不考虑同卵双生和其他外源性干扰前提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姚某乙相同;送检的秦某阴道内塑料异物、秦某阴道拭子上未获得人精斑DNA-STR分型。

7、现场勘查卷。证实2016年7月25日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8、视频资料。证实2016年8月8日对被告人姚某某进行讯问的录音录像情况。

9、华西法医法技精(2017)字第403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及回复。证实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秦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因被鉴定人秦某患精神发育迟滞多年,且病情基本稳定,其2016年春季至7月25日遭遇性侵犯时应评定为性防卫能力削弱。

10、证人证言。

(1)姚某甲证言。证实其母亲秦某系智力残疾三级,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她听她外婆说秦某被姚某某强奸了,她爸爸发现姚某某在秦某屋里,所以她到公安机关报案。

(2)姚某乙证言。证实2016年7月25日晚上12点左右,他隐隐听见他老婆睡的屋里有响动,就拿了一支手电筒照射里面,看到一个男人躺在他老婆床上,那个男人把衣服裤子脱完了的,他老婆也在床上没有穿衣服。他就大声喊抓贼娃子,去推他老婆房门推不开,他又跑到他老婆的后门,推开了后门,用手电筒照屋里,看见男的是姚某某,姚某某只穿了一条内裤往他站的地方跑过来,他就伸手去抓姚某某的手膀子,并大喊抓贼娃子,但姚某某手膀子上汗水很多,没有抓住,周围都没有邻居理他,他追了一路没有把姚某某追到,就返回去看他老婆秦某,进屋后看见秦某衣服裤子都没有穿,就问她为什么让别人进屋,秦某没有说话就跑出去,后来他叫她回来就睡了。之前一个叫姚某丙的邻居给他说过,姚某某以前常常在晚上从他屋头后面一条阳沟过来,到他屋里去欺负他老婆,喊他把那条阳沟堵到起,他就去找了一些长了刺的木条条将那条阳沟堵到起了。他先天听力不好,但是周围环境比较安静的情况下有一些响动还是感觉得到。

(3)周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26日晚上她老公秦某某接到姚某乙母亲电话称姚某乙发现姚某某在秦某床上没有追到,遂报了案。秦某是1968年出生,带到1岁时候发现秦某开始扯羊癫疯,没有治好,到7岁时就没有扯羊癫疯了,但是脑壳又有问题了,不清醒。秦某小时候和正常娃儿不一样,从来都没有读过书,穿衣服都穿不好,鞋子都要穿反,天天在家里面疯疯癫癫,不帮忙做事,还要专人看管她,照顾她。秦某出嫁后也是整天疯疯癫癫的,家务事做不来,农活做不来,到处在街上乱窜,看到哪里有东西吃就去捡来吃,还到处去捡垃圾卖钱,钱也认不到,别人拿好多钱给她就是好多钱,拿到钱后就去买吃的。秦某到现在都像个小娃儿一样。

(4)姚某丁证言。证实他家住鄢家乡土巴寨村9组,2016年5月份的一天,当时正是摘花椒的时候,上午他到同友湾山上摘花椒,边摘花椒边放牛,在他摘花椒的时候,牛跑脱了,他赶忙去追牛,牛往乍口子石(地名)方向跑去,他跟着跑。当跑到有一片树林的地方,他看见秦某睡在树林的地上,裤子是脱光了的,衣服没有脱,姚某某趴在秦某身上。他看见后大声吼“啷个在这脱了裤子搞起来了”,他都觉得不好意思,因为农村人都忌讳看到这些事情,他边走边骂姚某某不要脸,还骂了一些脏话,把牛牵起走了。他跟姚某某不打交道,没有矛盾。

(5)鞠某某证言。他是土巴寨村村长,证实秦某和姚某某都是残疾人,秦某智力残疾三级。秦某小时候就得了病,现在四十多岁还像小娃儿一样,只有七、八岁的智力,看起来很傻,他们有时候见她经常在街上捡垃圾吃,捡垃圾去卖,卖了钱就买吃的,她搞不清钱的大小。还有就是她穿衣服不知道季节,冬天穿夏天的衣服,夏天穿冬天的衣服。

(6)姚某丙证言。证实他和姚某乙是邻居,算是堂兄弟。秦某智力比较低,用俗话说是“傻子”。因为秦某晚上一个人在一间屋头睡觉,本来秦某人就有点“傻”,睡觉那个屋后门又常常没有锁,他就跟姚某乙说过让姚某乙把秦某睡的那间屋后门堵了,怕晚上要进贼。

(7)姚某戊证言。证实他和姚某乙是邻居,也是远堂兄弟。秦某从小就扯母猪疯,长大后智力明显有问题,和正常人不一样,也就是农村说的脑壳有问题。大家都知道秦某脑壳有问题。

(8)姚某己出庭作证证言。证实秦某没有读过书,可以放牛、割草、买东西、捡垃圾。她不知道秦某的精神状况,觉得应该基本正常。

(9)赵某某出庭作证证言。证实她与秦某没有接触过,没有说过话,知道秦某去年捡过垃圾。秦某只会割草、放牛、背东西,其余的不知道,锄头也不会用。

11、被害人秦某陈述。证实她被带到侦查机关是因为姚某某搞她,姚某某把她屋门打开,跑到屋里上了她的床,先脱她的裤子,她没有穿内裤,裤子脱了扔在床边地上,又脱她的衣服,她没有穿胸罩,把衣服脱了也丢在地上的。她的衣服、裤子都被脱光了,姚某某就坐在她身上,从他裤子包包里拿出一团胶口袋,塞在她屙尿那里,把自己的衣服裤子也脱了放在她床上,就压在她身上搞她。姚某某亲她的脸、嘴巴、“奶奶”,他“雀儿”剁她屙尿那里,剁了就流水了,她的席子都打湿了。姚某某用她的“专专”(短袖T恤)揩了的。他从裤子包包里拿了烟给她,还给了两块钱,聋子就来敲门,喊抓贼娃子,姚某某就穿起裤子从后门跑了。聋子去撵没有撵到,来喊她开门,她把前门打开,聋子就要来打她,她吓到了,衣服、裤子都没有穿就跑到外面地坝里站起。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证实姚某某还搞过她,一次是山坡上,好像是上午,她在山坡上放牛,姚某某给了她两块钱和一包烟,就让她睡到起,她晓得姚某某想剁她,就躺在地上,姚某某脱了她的裤子,把自己的裤子也脱了,趴在她身上,用“雀儿”剁她屙尿的地方,剁了几下后,海云娃就来了,海云娃还在吼“啷个在这脱了裤子搞起来了”,还骂姚某某不要脸,姚某某就没有剁她了。

12、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他2016年7月25日(农历6月22日)把他们队上的“燕牦牛”搞了。“燕牦牛”叫秦某,50岁左右,她老公叫姚某乙,耳朵有点聋,秦某脑壳有点问题,用农村人的话说就是有点笨。当天中午,他在路上碰见秦某,就想晚上去搞一下她。晚上11点左右他就穿好出门,因为他屋秦某屋很近,只有50米左右,他走路到秦某房子后,从房子后面一条阴沟进去,阴沟后面有一个小门,从小门进去就是秦某睡觉的卧室。他看见秦某一个人躺在床上,衣服和裤子都是穿起睡的,他就上床去,趴在秦某身上脱她衣服裤子,他先脱的秦某裤子,脱下裤子见秦某没有穿内裤,就脱下秦某衣服,脱下衣服看秦某也没有穿胸罩,衣服裤子都是甩在地上的。然后他开始脱自己的衣服裤子,脱下了后放在秦某床上的。然后他开始亲秦某嘴巴和脸巴,还摸了她奶奶的,亲了一会,他就用“雀儿”插秦某的“麻批”,因为他的“雀儿”没有硬起来,就没有插进秦某的“麻批”里面,就只是在她“麻批”口口那个位置插了几下就射精了,当时他记得是射在秦某“麻批”口口上的。射完,他就用秦某的衣服插了她“麻批”周围,然后起来。秦某就说“你给我拿20块钱嘛。”他把衣服裤子穿好然后就从裤子包包里拿了20块钱和一包五牛牌烟丢到秦某床上。他刚出去走到秦某家灶屋时就看见姚某乙拿了一把电筒在照他,照到他后大喊“抓贼娃子”,他就从来的阴沟跑了。“雀儿”就是男的屙尿的地方,也就是男性生殖器,“麻批”就是女的屙尿的地方,也就是女性生殖器。他搞秦某时,秦某躺在床上,没有叫没有板的,也没有反抗。

还有一次时间记不清了,穿的是长袖子。当天上午,他在队上山上捡柴火,看到秦某在山上放牛,就对秦某说“燕牦牛,我们两个来搞一下”,秦某说“要得,但是要给钱啊”,他们约定就在山上搞。于是他找了一个比较背的树林,把秦某弄躺在地上,脱了秦某和自己的裤子,趴在秦某身上用“雀儿”去插她“麻批”,但是他“雀儿”没硬,就在她“麻批”口口上抽插。插了几下,他听见山上有人在说话,就有点怕了,就没有搞她了。他们起来把裤子穿好,然后他给秦某拿了10元钱,秦某不干,他说没有搞完,意思是没有射精,秦某说“不行,我要两张大票子”,意思是要20块钱,他就给了秦某20块钱走了。

秦某脑壳有点问题,用他们的话说就是莽,看起来就多疯那种,主要表现是智力很低下那种,还要在街上捡垃圾等等。因为秦某脑壳有问题,他觉得这种人好搞,搞了她也不会到处去说。他没有打骂威胁过秦某,只是每次搞完秦某都要叫他拿20块钱,秦某不认识钱,只晓得钱的面积大小,每次都找他要两张大票子,意思就是20块钱。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鉴定结论的采信。

经查,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秦某具备一些语言表达、生活自理能力,因此,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精神状况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客观情况,也与审判人员庭后与被害人交流的感觉相符。该鉴定意见对被害人的性防卫能力鉴定为2016年7月25日遭遇性侵犯时评定为性防卫能力削弱,又以回复的形式说明了原因,将被鉴定人秦某2016年春季至7月25日遭遇性侵犯时评定为性防卫能力削弱。本院认为,被害人在2016年期间并无大病、家庭变故等情况,其精神中度发育迟滞情况也是其本人在长期以来的基本状态,因此回复中“被鉴定人秦某患精神发育迟滞多年,且病情基本稳定;其2016年春季至7月25日遭遇性侵犯时应评定为性防卫能力削弱”的意见符合客观情况,也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其鉴定意见和回复依法予以采信,对辩护人采信该鉴定意见的要求予以支持。

2、被告人姚某某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认定。

被告人姚某某辩称被害人并不笨,自己征得了被害人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辩护人也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未违背被害人意志且被害人属于有性防卫能力范畴,被告人姚某某不构成强奸罪。(1)关于被告人姚某某是否明知被害人系精神病患者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姚某某与秦某系邻居,其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中称知道被害人秦某笨、脑壳有问题、智力低下,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才觉得被害人“好搞”、“搞了不会到处去说”,虽其当庭辩称被害人知道要钱不算笨、属精神正常,但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人证实秦某的精神、智力状况能够相互印证,亦有在案鉴定意见予以佐证,对其庭前供述予以采信。而且,被告人姚某某作为被害人邻居,以其本身的知识水平、社会经历,在与被害人的多次接触中应当能对被害人的精神、智力状况作出正确评价,故本院认定被告人应当明知被害人秦某属智力低下的精神病患者。(2)关于被害人精神发育程度、性防卫能力的分析。本案认定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对被害人秦某鉴定为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削弱。性防卫能力削弱,即对性行为的意义、性质、后果不能完全理解,较之正常的性防卫能力有降低或缺乏。性防卫能力削弱者确属于具有一定性防卫能力的范畴,但是,对与该类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发生原因、过程和后果综合判断,尤其是精神病患者被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不宜一味认定不构成犯罪。具体到本案,虽被告人、辩护人及其提供的证人称被害人秦某品行不好、勾引他人,但并无其他证据支持,证人也表示是听别人所说,在本案中亦无证据显示秦某有主动引诱被告人的情形,均是被告人主动找到秦某要求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反对或者表示同意的情形,在性交的具体过程中也是被告人积极主动,被害人对此并无明显反抗或配合的反应。结合被害人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其用语简单、生硬,虽对性有一定的辨识能力,但其意思表示缺乏必要的清晰程度,体现出其对性知识的认识、对强奸的理解极度缺乏,尤其是遭受性侵害时及之后并无羞耻感,其陈述也反映出其性防卫能力削弱程度之严重。本案中被害人秦某虽然未反对、甚至同意与被告人性交,由于其本身存在精神障碍(精神发育中度迟滞),对性行为的性质、社会意义、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对性行为的控制能力降低或缺乏,以至于其对性交行为并无同意的能力。因此,被害人对被告人姚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所表示的同意本身无效。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明知被害人秦某系智力低下、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认为其“好搞”,遂产生与其性交的犯意。所谓“好搞”,即是因为被害人的精神残障导致其行为和意志容易受人引诱和控制,不能完全和准确表达。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被害人的精神疾病,主动乃至以财物作为回报与之发生性行为,已经侵犯被害人的性自主权,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3、被告人姚某某具体犯罪事实的认定。

被告人姚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五次强奸行为,但当庭辩称只有三次。经查,对被告人2016年7月25日强奸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言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该笔事实足以认定;对起诉书指控第三次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姚某丁证言,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细节上也作出了合理解释,足以认定。对其他三次指控,被害人秦某陈述一次是晚上,一次是下雨,一次是下雪,且关于强奸的具体细节也基本一致,无明显识别性;而被告人姚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是在2016年春天至案发前,并未供述到天气,对于该三次犯罪事实,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而被害人本系精神发育迟滞病人,其陈述也需要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方能采信,因此,被告人虽当庭认可指控的第一次,但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支持,依法不予认定。综上,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姚某某对被害人秦某实施了两次犯罪,即2016年5月的一天上午和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姚某某在两次实施犯罪时,均因自身原因未能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秦某的阴道内,且2016年5月那次还因被人发现而被迫停止,均系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犯罪未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4、被告人姚某某是否属自首的认定。

经查,侦查机关接到报警后进行了摸排、走访,询问了秦某、周某某等人,基本掌握被告人姚某某系犯罪嫌疑人,遂电话通知姚某某到胜观派出所,被告人姚某某自行来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姚某某辩称只发生三次性关系,并认为被害人不笨、精神是正常的,比自己还狡猾,不然为什么收二十元钱而不是十元钱。本院认为,被告人庭审关于被害人精神、智力正常的辩解并非对基本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而是其对被害人的精神疾病严重程度提出异议,属于对案件事实定性的辩解。因被告人文化水平低、不善言辞,导致言语表达上的绝对性,结合其庭审中的态度和对案件事实的如实供述,其行为不属翻供。因此,被告人姚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罪行,当庭对认定的犯罪事实也能如实供述,属自首,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明知被害人秦某系智力低下、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未能查明,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人姚某某在两次实施犯罪时,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年近七十周岁,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姚某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覃文玲

人民陪审员蒋国胜

人民陪审员杨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杜华晏(代)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