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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工作未满一个月不起诉
来源: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4-05-29   阅读: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陵检刑不诉〔2023〕1号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 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 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张某某(已起诉)在与潘某某(已起诉)商议在其承包的黄陵花千 谷公司组织妇女从事卖淫犯罪活动后,先后招揽张某某甲(已起诉)担任店面经理负责店面日常经营以及招揽嫖娼人员到 店;招揽谭某某(已起诉)、韩某某(已起诉)和被不起诉人孙某等四人担任前台收银,负责嫖娼人员到店后的接待及消 费后的账目结算;招揽华某某(已起诉)担任店内服务员,店内客人多时,帮助张某某甲、谭某某、孙某等人完成其工 作;由潘某某负责店内卖淫人员的管理和上钟安排以及卖淫人员的提成发放,并为卖淫人员提供卖淫时所使用的避孕套或 其他器具;使用韩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嫖资,并给予韩某某分红。

华某某、韩某某、谭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孙某等五人明知花千谷足浴店内存在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情况下仍在花千谷店内工作,为花千谷店内的卖淫嫖娼行为提供协助。张某某向潘某某支付每月8000元基本工资及卖淫人员卖淫次数每次10元的 提成;向张某某甲、华某某每人每月支付4000元固定工资;向谭某某、韩某某、被不起诉人孙某等四人每月支付3000元固定 工资且卖淫人员卖淫完成后根据所做项目不同,谭某某等四人每人提成五毛至一元不等的提成。被不起诉人孙某于2022年8 月2日被民警抓获时上班时间尚未满一个月,未领取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明知花千谷店内存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为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协助行为,其行为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但因其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

犯罪情节轻微,系在校学生,主观恶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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