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大刑初字第00108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刑诉(2014)第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1、李某2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永利、检察员高宇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陈秀凤委托代理人荣魁义,被告人谷某1及辩护人苏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谷某1伙同李某2,经预谋后,驾驶一辆无牌照的微型面包车窜至本市钢都管理区某某小区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强行拽至车里,并对其殴打和威胁,后用胶带将其手脚及眼部进行捆绑,并将陈某某包内的人民币1500元和两部手机、一条手链、一块手表等物品抢走。随后,二被告人为达到奸淫的目的,又将被害人挟持至海城市某某镇,在一苞米地路边的车内,分别对其实施奸淫。经大石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抢的三星、摩托罗拉手机总价值为人民币2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1、李某2目无国法,以暴力手段共同抢劫他人财物,并轮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六十三条、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请,要求被告人谷某1、李某2赔偿物质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谷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表示可退还抢劫财物的钱。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亦表示可退还抢劫财物的钱。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虽实施抢劫、强奸的犯罪行为,应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不应数罪并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谷某1伙同李某2,经预谋后,驾驶一辆无牌照的微型面包车窜至本市钢都管理区某某小区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强行拽至车里,并对其殴打和威胁,后用胶带将其手脚及眼部进行捆绑,并将陈某某包内的人民币1500元和两部手机、一条手链、一块手表等物品抢走。随后,二被告人为达到奸淫的目的,又将被害人挟持至海城市某某镇,在一苞米地路边的车内,分别对其实施奸淫。经大石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抢的三星、摩托罗拉手机总价值为人民币23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民事原告人提交并经本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谷某1的供述: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2点多钟,李某2和我一起吃饭喝酒,我说身上没钱,上哪能整点去,李某2说上哪去整钱?我说我有车,上哪转悠转悠整个女的,抢点钱。酒后后,李某2开车,我问上哪去,他说往前走吧,上大石桥,走底道。到大石桥大约晚上七、八点钟,我俩开车在街里转物色对象,大概晚上8点半钟,我俩开到转盘附近,看见路边有一个穿着黑裙子黑上衣黑丝袜的女子,李某2问我说:“这个女的行不行”?我说:“看看吧”。然后车就停下了,我:“说行,就她了”。然后我俩开车尾随这名女子进入一个小区,李某2把车停到这女子旁边,我俩下车,我拽着这女子的头发,李某2帮我推着她,我俩一起把她弄到车中间那排座,李某2上车后接着开车,那女的问我干什么,我说:“你是不是欠谁的钱”,她说:“不欠”。然后我捂着她的嘴,说:“你别喊,要不我整死你”。我打了她一个嘴巴,并把她的头发拔拉到前面,遮挡住她的视线,不让她看到我,然后掐住她脖子,说你别喊,喊我整死你。然后用胶带把她眼睛、嘴、手、脚缠着绕粘住。之后翻她的包,翻着现金3000元钱,两部电话,她手上戴的手链和手表被我摘下来了。之后我和李某2小声研究往哪走,我说往回走,李某2路熟,他一直开车,具体走的哪条道我不清楚。中途在一家加油站加的油,李某2下去加的,我给了他2、3百元钱,是从抢的钱里拿的。加完油接着开车往鞍山走,走了大约半小时,这女子说要上厕所,李某2把车停道边,我先把绑在女子脚上的胶带打开,拽着她下车,什么地方我不知道,我把她的丝袜和内裤脱到小腿处,这女子蹲下尿尿,尿完我把她丝袜和内裤提到大腿根处,并扶她上车。上车后我对她说:“你撅着我玩一会”。她就把屁股撅起来,我把裤子脱到小腿处将生殖器插入她阴道,和她发生性关系,大约过了三四分钟,我把精液射入她的阴道,把我的裤子穿上,并把她的内裤和丝袜提上。之后车又向前开,我和李某2研究怎么处理这个女的,李某2问我把人扔哪,我说扔道边吧。然后李某2把车开到一个岔道口处,拐进去开了挺远,李某2把车停下,他问我这个地方行不行,我下车看了一下,说行。然后我没上车,在车下抽烟,这时李某2从驾驶室位置下车,到中间那排座位,我知道他要和那女的发生性关系,就没上车,也没看。他俩在车上发生性关系。大约过了10来分钟,李某2把该女子扶下车,我看见她的内裤被脱到膝盖处,她说要上厕所,然后就蹲下来小便,她小便完后我拿矿泉水冲洗她阴部,洗完后我把她的内裤提上,并对她说:“你别报案,报案也没有用,也找不着我们”。然后我把她的身份证给了她,还给她200元钱,是从她那抢来的,我对她说你往回走,这200元钱够你坐车回家的了。然后我和李某2开车往鞍山走,在车上我俩研究下一步怎么办,我说别把车停家附近,往辽阳开,停那面,过一段时间再去取车。然后我们一直开车到辽阳县客运站附近的一栋居民楼下,然后我俩分别打车回的鞍山,到我住的地方汇合,在楼下我给了他四、五百元钱,我得了2000元钱左右,剩下的两部电话、一块手表、一个手链我都自己留着了,放在我卧室的柜子抽屉里,钱被我挥霍了。一部手机是黑色平板三星牌的,一部是黑色翻盖的,什么牌子的叫不准,手表链是金属的,什么牌子的不知道,手链是银质的,小珠状的。
我们把这个女子扔下车的地方是农村,过一趟民房,旁边都是苞米地,当时苞米没收,路边还有大树。
我们开的车是五菱之光微型面包车,白色的。后来,大约一个月前,我去辽阳取车,车没开出辽阳就冒烟了,我把车停到道边,具体什么地方不清楚,我能找到停车的地方。
2、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2013年9月的一天下午,我和谷某1在他家吃饭,吃完饭后,我俩下楼在楼道里我问他上哪去,他说去大石桥溜达玩。之后我开谷某1的白色五菱之光微型面包车没挂牌照,往大石桥方向走,快到海城时,谷某1说:“今天晚上咱俩做点活,抢点钱”,我当时没同意也没不同意,就默认了。车开到大石桥时大约晚上七、八点钟,我俩在大石桥街里道上转,还买了点吃的在车上吃的,还每人喝了一瓶啤酒,之后我接着开车走到大石桥转盘附近一条道上,谷某1告诉我靠边停车,这时看见路边站着一个穿黑裙子黑丝袜黑靴子的女子,我下车找个没人地方尿尿去了。等我回到车上,谷某1也下车了,不知道他和什么人通电话,大约打了15分钟左右电话他回到车上。他问我刚才看到的那个女的行不行,好看不,我说行,挺好看。然后谷某1告诉我跟着这个女子开,我们开车跟着这名女子进入一个小区,谷某1让我别她一下,我就打了一下方向盘别了这个女的,这女子停住了。停车后谷某1先下车拽着这女子的头发往车里拉,我看他没拽上来,心里害怕,怕别人看见,就下车帮着推她,我俩一起把她推到车上中间那排座。我上车后接着开车,上车后她问你们是谁,谷某1说你别吵吵,要不我整死你,并打了她一个嘴巴子,又用胶带把她的眼睛、嘴、手、脚绑住了。在开车过程中谷某1翻这女子的包,当时翻着什么东西我不知道,他就递给我一部三星平板电话,让我关机,我把电话关机了。之后继续往前走,走错道走到老边了,后来又挑头回大石桥去海城,在海城一个加油站加的油,我下去加的,谷某1给了我200元钱加油,是从被害人抢的钱里拿的。之后接着开车往海城走,走了大约半个小时,过了海城谷某1告诉我说这女子要上厕所,我看见有一个岔道口,从岔道口开出去三、四分钟停在道边,我先下的车,随后谷某1也下车了。我把这名女子拽下的车,她蹲在地上,我把扶着站起来,谷某1把她的丝袜和内裤脱到膝盖处,她蹲下尿尿,尿完后谷某1把她的丝袜和内裤提到大腿根处,并扶她上车。之后继续往前走,没走多远我从副驾驶座下拿出车牌照下车去上牌照,我正上牌照时听到被害女子异常的喊叫声,我就知道谷某1强奸了这名女子。我上完牌照后上车,看见这名女子背对着谷某1在谷某1身上坐着,正从他身上下来呢,我看她下的慢就用手冲她手背打了她一下。之后继续开车向前走,过了腾鳌往盘锦方向走,走了两三公里,谷某1拍我肩膀,趴在我耳边说找个地方把这个女的扔下去,我开车往前走了一公里左右,看见一个堡子的路口,就把车开进去,从岔道口拐进去开了三分钟左右,看见有几棵树,把车停下。我问他这地方行不行,他没下车说行,然后他对被害女子说:“你去伺侯一下我兄弟”。这女的没说话,我说不用。这时谷某1就下车开我的车门告诉我没事,我就下车来到后座上,把女子拽到座上,摁着她头发让她亲我的生殖器,她不配合但是在我强行摁着的情况下也亲到了几下。之后我把她内裤和丝袜脱到她膝盖处下面,把她身体拧过来背对着我,我把她拽到我身上,把生殖器插入她阴道内,强奸了该女子。强奸了大约一分钟左右,我就把精子射入她阴道内。这个过程谷某1一直在车上,我没把该女子裤子提上,然后谷某1拿矿泉水冲洗该女子的阴部。洗完后谷某1把她的内裤和丝袜提上,我俩把缠该女子手部和眼部的胶带拆下来了,谷某1又用胶带把该女子的手部和眼睛缠上,我把矿泉水瓶和胶带捡起来扔到车后座上了。之后我调头开车往前走,我看见该女子坐在地上,谷某1告诉她上道能回家,还给她200元钱,是从该女子处抢来的。之后谷某1就上车了,我们开过鞍山齐大山20分钟,我把车停下,谷某1下车把车的坐垫套、矿泉水瓶、剩下的胶带、脚垫、方向盘把套还有从被害女子抢来的黑色挎包都烧了,然后我们一直开到辽阳首山一栋居民楼下,把车停在那。之后分别打车回到鞍山,打车前他给了我一百元钱,之后我们在鞍山谷某1家汇合,在他家里他把被害人的那部三星电话要走了。
我们作案动机就是想抢钱。后来强奸被害女子是为发泄淫欲,我们事先没有研究过强奸的事。抢来的钱我没看见,谷某1给我的都是红色新版百元面值的。在车上,东西是谷某1翻的,当时我就看见一部深色的三星平板电话。事后谷某1跟我说共抢了一部手机、一个手链、一块手表、1000多元钱,具体多少钱他没说,还有一个黑色挎包被他烧了。手链是银白色的,小珠状的。我们在开车中途,除了加油没和其他人交谈。我就得到200元钱,其他的归谷某1了。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3年9月17日21时许,我回家刚进小区快到楼下时,后面上来一辆面包车停在我身边,车里有一个人打开车门一把拽住我的头发,把我从车外拽到面包车上,我问他你干嘛,他说:“你不知道怎么回事呀?”我说我不认识你们,他喊了句说;“你别说话”,用手掐我的脖子,说:“再说话就整死你”,这时车就开走了。车开的过程中,掐我脖子的这个人能有40多岁,长脸挺瘦的,他用手打我的头部并把我头发扒拉下来挡住眼睛,并把我按在车座上,我看不见外面但感觉是往转盘方向开,开了一会他把我拽起来用胶带纸把眼睛、嘴、手和脚都缠上,在缠的过程中我问他们到底要干什么,他说:“管你借点钱花,陪我乐呵呵,玩玩”。并不让我喊,不听他话就杀了我,让我自己好好想想该怎么做。这时,这个人把我包翻了翻,并问我是哪的人多大了,我告诉他28岁内蒙的。车开到好像一个小区里停下了,又来了一个人,按住我的人和司机跟那人说了几句话,说什么我没听清,后来的人也没上车,车又开走了,他又对我说你听话我们就不会伤害你,车开了一段时间我感觉车到了一个加油站加的油,之后又走了一会就停了,我感觉他们是在换牌照。之后又走了一段时间,我说想上厕所,他说你等一会,开了一会两个人下车一个人把着我,一个人给我脱的裤子,把我脚上的胶带松开了,我尿完尿他们把我裤子往上提了但裤子没提上,又把我带到车里继续走,他把我嘴上有胶带扒开一点,给我灌点水我没喝都吐出来了,之后又给我抽了几口烟,他还是反复那句话让我老实点听话,不伤害我。之后车停下了,司机下车了,拽我上车的那个人让我撅起屁股,我由于害怕就听他的,把屁股撅起来跪在面包车后座上。他又把我没提上的丝袜和内裤往下拽了拽,把他自己的裤子退下来,把阴茎拿出来插进我阴道里,大概两分钟左右他就射在我体内,还有精子流到车的坐垫上,他用纸给我擦的,把裤子给我提了提。司机上车又开车走,我就求他们说哥你们就放过我吧,他还不让我说话,说到地方会放你走的,给你路费。又开了一段时间车停了,按着我的人下车了,司机上来坐在车座上把裤子退了下去,露出阴茎,拽着我的头发摁着我的脑袋,让我亲他的阴茎,我反抗不亲,他就使劲用手按我的脑袋,我嘴碰到他阴茎几下,他就把拽起来了,一把把我拽到他怀里,边拽边说你坐我腿上,我被他拽的强行坐在他腿上,脸对脸,他把阴茎插进我阴道里不一会也射精了,他用纸给我擦的,之后给我拽到车下,他们俩一个把着我,一个用矿泉水冲洗我的阴道,洗完把裤子提上,看我身上的胶带绑的不紧给我撕胶带又重新缠上,当重新缠我眼睛时我看见面包车是白色的,牌照我没看清,有个人还带个帽子,上衣腰部有一块白色的,其他没看清。之后有个人把身份证给了我,并给我200元钱说这是路费,让我走,我说谢谢,他领着我往前走了段距离,当时我腿软坐在地上,他们上车调头走了,走了一段距离,按我那个人又下来和我说:“看你走不走运了,你能不能找到家了”,说完他就上车走了。这时我把绑在手上的胶带一点点弄开,把嘴上和眼睛上胶带都打开,我发现身边都是苞米地,还有几棵树。之后我附近找到一户人家,他们没管我,又找到一户人家他们给报的警,鞍山腾鳌新台子派出所出的警,出警人员到附近找到绑我的胶带纸,把我带回派出所。
拽我上车的人打我了,拽我的头发,打我身上,用拳头,还扒拉了我的脸,司机也扒拉我来的,还用拳头打我身上几下。我没有明显外伤,就脑袋有点疼,可能拽头发拽的,胳膊和腿青了。我被抢的包是一个黑色斜挎的皮包,价值100元,内有现金1500,后来那两个人又给我200元路费,手机两部,一个三星9220(18624179448),价值7000元,一部摩托罗拉(18242661998),5年前花4000元买的,一块手表,记不住牌,5年前在兴隆花2000元买的,一条银质手链,珠状的,价值200元,剩下的全是一些小件。
4、证人张某某日证言:2013年9月18日凌晨1点左右,我正在家中睡觉,听见大门口有女子喊救命。我出门看见有一女子在我家大院门口外,她坐在地上,大约30多岁,挺瘦的,脖子上有胶带。她对我说被人强奸了,于是我就用我手机打电话报警了,不一会警察就到了。我手机的电话号码是15842098906。
5、大石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证明:被抢劫的三星I9220手机,鉴定总金额:2000元;摩托罗拉V8手机,鉴定总金额:300元
6、营口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送检的“被害人陈某某阴道拭子”上混合斑迹在D3S1358等18个基因座基因型显示含有两个以上个体的DNA,且在D3S1358等18个基因座含有“嫌疑人谷某1、李某2血样”检材相应基因座的等位基因。
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扣押谷某1持有的三星平板黑色手机一部,黑色摩托罗拉翻盖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专用电池一块。并将上述物品发还给被害人陈秀凤的事实。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谷某1、李某2强奸、抢劫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1、李某2轮奸妇女,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以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2的辩护人的本案应以重罪吸收轻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秀凤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人民币20万元,未向本院提供法律规定应予赔偿的损失依据,本院无法采纳。对于被告人抢劫的财物,尚未退赃的应责令退赔。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谷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7年1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2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2027年12月21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谷某1、李某2退赔陈某某人民币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国泰
人民陪审员高菊香
人民陪审员王海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