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陈某等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案 由 合同诈骗单位行贿职务侵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7)最高法刑申16号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单位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卫承伟犯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陈强华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静、陈颖、彭亚玲、顾平犯合同诈骗罪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以(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亿零一百万元;被告人卫承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强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十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张静、陈颖、彭亚玲、顾平犯合同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罪所得赃款及孳息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瑞华投资控股公司等其他权利人。宣判后,卫承伟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以(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00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和某承伟提出申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以(2012)渝高法刑申字第00053号通知,驳回申诉。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和某承伟遂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认定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