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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赣刑更312号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3   阅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刑更312号

罪犯杨某真,女,194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08月23日作出(2000)洪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某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某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0年11月23日作出(2000)赣刑一终初字第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江西省女子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4年9月11日作出(2004)赣刑初执字第44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7年10月30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洪刑执字第46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某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2010)洪刑执字第1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某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洪刑执字第73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某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天,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洪刑执字第54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某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期间,因该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有漏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某真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前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杨某真及百丰公司的犯罪所得及财产,按比例赔偿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宣判后,杨某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二重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某真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前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杨某真及百丰公司的犯罪所得及财产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宣判后,杨某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6)粤刑终1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于2023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2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露露、兰俊杰出庭发表减刑意见,提供相关的证据等其他庭审事务,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曙明、检察官助理史小岑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证人沈顺丽、王睿、李卫红、梁小艳出庭作证,罪犯杨某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某真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改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习,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个体养成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配合民警管理,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对其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本次裁定刑期中予以扣减。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认为,罪犯杨某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获得计分表扬8次,因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被执行机关暂缓提请减刑两批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活动符合规定程序,罪犯杨某真符合减刑条件,建议裁定减刑,并将该犯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在本次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2019年1月至2023年8月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8次,在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方面无违纪扣分,因原判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刑罚执行机关于2022年第11批、2023年第06批延缓其提请减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因其犯信用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并罚被执行无期徒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杨某真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扣减其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执行的刑期即扣减18年1个月12天后,刑期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坚

审判员 陈向群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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