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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冀刑更572号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3   阅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刑更572号

罪犯陈某,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大学文化,河北省正定县人。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京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京刑终186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23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提讯。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经管理教育能够反省自身、改正缺点,做到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文化学习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通过教育引领和自身努力做到完成劳动任务;先后在质检、熨烫岗位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劳动分配。获得考核表扬十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未执行;与董瑞华共同或单独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75.16万元,已执行回款40421.36元,其中该犯执行20129.53元。建议将罪犯陈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服刑期间表现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执717号执行裁定及回函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狱内月均消费224.29元。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至2045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武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王大勇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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