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鄂刑申340号故意伤害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3   阅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23)鄂刑申340号

原审被告人石崇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1)鄂0281刑初47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704刑初1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石崇汉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石崇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石崇汉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鄂02刑终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石崇汉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鄂02刑申1号通知,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石崇汉仍不服,以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并依法改判其无罪。

本院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石崇汉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