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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藏刑更21号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3   阅读: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刑更21号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8)藏25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姜旭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继续追缴姜旭刚犯罪所得赃款1353万元人民币。宣判后,姜旭刚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藏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9年11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西藏自治区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能够坚决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监管改造方面,能够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落实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文明礼貌规范各项要求,自觉接受教育,服从管理,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在服刑期间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教育改造方面,能够接受法制、道德等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和技术教育培训,遵守学习纪律,尊重干警和教师,阅读健康书刊,按时收看电视,积极参加各类知识讲座。上课时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文化改造方面,能够参加文化知识学习,养成良好学习习惯,自觉向干警汇报学习情况。主动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劳动改造方面,在分监区从事生产区缝纫劳动岗位中,能够遵守操作规程,服从技术指导,尽心尽力完成好劳动任务。在西藏自治区监狱于2020年9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获表扬5次。本考核期内,该犯累计考核计分3659.5分。财产性判项,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未履行。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西藏自治区监狱出示的有关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罪犯姜旭刚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有认罪悔改表现,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姜旭刚符合减刑条件,同意西藏自治区监狱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西藏自治区监狱对罪犯姜旭刚提请减刑建议审批程序合法,报送材料齐全。罪犯姜旭刚本次考核评奖周期确有悔改表现,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服从管理、参加文化知识学习、在生产厂区缝纫劳动岗位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的加分项有“好人好事、技术指导、超产、开源节流”等,考核计分为3659.5分,累计获得表扬5次。姜旭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监狱内考察期月平均消费为285.2元、严管期月平均消费为30.67元。证明姜旭刚的教育改造表现及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有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2020年2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罪犯考核表及具体加分情况,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25执32号、(2022)藏25执4号执行裁定书、《罪犯收支情况说明》及收支汇总表,同监室服刑人员程某广和主管干警包某的证言等。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姜旭刚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庭审情况,证实罪犯姜旭刚确有悔改表现,目前无证据证明姜旭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姜旭刚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3年11月30日至2045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巴  桑

审 判 员 达娃桑姆

审 判 员 边巴次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色吉白姆

书 记 员 唐 雯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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