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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赣刑更276号串通投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3   阅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刑更276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九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责令石某退赔,不足部分依法追缴;本案扣押财物,依法处置。宣判后,石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赣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石某服刑期间,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赣刑更21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某不予减刑。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于2023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28日以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指派干警刘柳、高紫文出庭发表减刑意见,提供相关证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曙明、检察官助理史小岑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石某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石某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检察机关的意见为,罪犯石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2018年2月至2023年6月获得表扬10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执行石某罚金50000元。石某于2023年1月31日履行财产性判项17000元,2023年7月14日履行财产性判项12000元。该犯系因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该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执行机关已从严暂缓报请减刑,本院亦于2022年8月29日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认罪悔罪书、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票据、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石某系因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在减刑时应予从严。综合执行机关已从严暂缓报请对罪犯石某减刑,本院亦曾对罪犯石某裁定不予减刑,罪案石某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罪犯石某在执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石某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四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峰

审判员  李 彬

审判员  陈向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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