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刑更551号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8)桂08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某理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5月11日交付广西贵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23年10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出罪犯程某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2021年度优秀学员,累计获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程某理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出对罪犯程某理的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行政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程某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程某理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23年11月23日起至2045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晓丹
审 判 员 叶烽火
审 判 员 吴敏滔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延君
书 记 员 韦江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