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283刑初3号
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刑诉〔202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吕晶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与“吴某”(未到案)喝酒期间提议在本村偷几只家鸡食用,二人在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被害人张某家院内有多只绵羊,遂产生盗窃绵羊的歹念,二人将羊群赶出张某家院子,自扎音河乡沿路赶至海伦市赵某某租住的房屋。而后“吴某”负责看管羊群,赵某某负责联系买家,二人以3600元的价格将羊群卖给马某,二人将所获赃款平分后赵某某外逃。经认定,被盗46只绵羊价格认定基准日1999年4月4日的市场价格为9810元。案发后,被盗绵羊(未宰杀35只,已宰杀9只)被公安机关依法起出,返还被害人张某。
被害人张某于1999年4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海伦市公安局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22年8月11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佳木斯市建三江胜利农场抓获,次日将其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犯罪逃犯登记卡、起返赃笔录;证人马某、李某、何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海伦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以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以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建议法庭对赵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2年8月12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宏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