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692刑初11号
公诉机关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2022年11月3日16时55分左右,被告人吴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期限的苏FXXX**二轮摩托车从江苏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钱塘江路海韵购物中心出发,沿乐海大道由北向南行驶,驶入海盐路江苏华木建筑工地找单某讨要工钱并与单某发生争执。经鉴定,在吴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5mg/100ml。
当晚21时40分左右,吴某报警称被人打了;新开港派出所民警出警时单某举报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无证驾驶报废的摩托车,酌情从重处罚,不予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冬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婧萱
书 记 员 谢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