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283刑初55号
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刑诉〔202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巍巍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司某某向海伦市乐业乡长山村里缴纳承包费35000元将乐业乡长山村王大巴掌屯北大圈穿心道东片林13亩林地承包(乐业乡5林班11小班区域)。2020年春季被告人司某某雇佣钩机将承包林地内树根扣出后栽种杨树树苗,栽种树苗后司某某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树地空隙内林粮间种种植农作物黄豆至案发。经海伦市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出具技术调查意见书认定,涉案地块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3.88亩,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2022年4月20日被告人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违法所得8000元被海伦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收缴;被改变地块已恢复造林。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被告人司某某户籍信息;关于乐业乡长山村森林督查违法林地调查报告;海伦市乐业乡林业站林地恢复证明;海伦市林业和草原局林地认定书;林地承包合同;前科查询证明材料;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认罪认罚文书;森林督查违法林地技术调查意见书;证人李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材料;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司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改变地块已恢复造林,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司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经海伦市司法局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后,对所居住的村屯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宏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