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283刑初58号
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刑诉[202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诬告陷害罪,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吕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在与其丈夫李某1燚婚姻存续期间,先后两次与付某发生性关系并怀孕。王某的次子李某2于2021年5月9日出生后,李某1燚发现李某2不是自己婚生子,向王某提出离婚。王某为让李某1燚与其共同承担债务,便联系付某按照王某事先杜撰好的情节配合王某制造假的聊天记录,将婚外情的事情歪曲成付某为了报复王某,在王某使用的女性妇科凝胶用品中多次投放自己的精液,王某使用后才导致自己怀孕生子,而不是婚内出轨的假象来欺骗李某1燚。2022年8月16日,王某携带与付某串通制作的微信聊天记录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付某多次往其使用的女性妇科凝胶用品中投放自己的精液,致使其怀孕生子。由于王某谎报案情,致使付某于2022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制猥亵立案侦查。案发后,付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9月2日被海伦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致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QQ聊天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伦市公安局工作说明、谅解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汪毅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