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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75刑终3号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4   阅读: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75刑终3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审理亚布力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黑7524刑初187号刑事判决。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

一、盗窃罪

2021年12月初至2022年2月末,被告人郑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拉烧柴取暖为由,擅自在亚布力林业局XX经营所施业区内,先后五次盗窃杨木、榆木、桦木、水曲柳、胡桃楸木等黑头木,垛在自家院内,计20.13立方米。经黑龙江**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值认定:林木价值共计人民币342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闫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案件来源、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图片记录表,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认定意见书、设计平面图、运材野帐,黑龙江**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林木价值评估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022年3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驾驶自家久保田牌704农用车拉着连襟姜某2到亚布力林业局XX经营所施业区,用镰刀砍榛材做架条,在返回途中,经过亚布力林业局XX经营所XX林班XX小班时,发现一棵紫椴树,郑某以做菜板为目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油锯将紫椴树放倒,并将该树截成5段,蓄积1.5118立方米。经认定,紫椴树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郑某与姜某2一起将紫椴树木段装到车上,当行驶至王兴沟沟口处,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庆阳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因怕受到处罚,郑某驾驶农用车逃逸。次日,郑某主动到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庆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姜某2、闫某、陈某、杨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图片记录表,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认定意见书、设计平面图、立木调查野帐,黑龙江**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林木价值及森林生态修复费用评估报告书,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出具的收据,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亚布力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郑某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树1株,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郑某因实施本案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庆阳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场截获,因怕受到处罚,驾驶农用车逃逸,并实施了伪造现场、藏匿作案工具等行为。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行为,电话传唤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其行为不构成自首。郑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郑某不服,以其拾取枯树枝是为了烧柴取暖,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无秘密窃取行为;评估机构认定其家烧柴垛价值为3420元,明显超过实际价值,其拾取的枯木价值在3000元以内,未达到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一审判决对其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量刑过重,应当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理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郑某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不成盗窃罪;郑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应认定自首;郑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郑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事实

上诉人郑某系黑龙江省××村民。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郑某在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XX经营所XX林班XX小班、XX林班XX小班内,五次盗窃杨木、榆木、桦木、水曲柳木、胡桃楸木等黑头木,并将盗窃的林木垛在自家院内。经认定、鉴定,郑某盗窃的林木蓄积20.1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42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制作的案件来源证实:2022年3月11日,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森侦大队接到报案称:庆阳派出所在协助森侦大队办理郑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时,发现在黑龙江省××村民郑某家中放有大量烧柴。经调查,郑某家院内烧柴是其在XX经营所XX林班XX小班、XX林班XX小班盗窃所得。

2.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我是XX经营所副所长,主管后勤工作。我和郑某是朋友。2022年2月,XX经营所的锅炉没有引火柴,我给郑某打电话,问他是否有时间到山上捡点干柴用于引柴。他说没有人,不好捡。以后我就再没和他联系。

3.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郑某盗窃林木的现场共有5块,位于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XX经营所XX林班XX小班和XX林班XX小班。后公安人员对黑龙江省郑某家中存放的3垛木头柈子进行了勘查,树种为杨树、榆树、桦树、水曲柳树、核桃楸、梨树,总计20.13立方米。

4.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人员扣押郑某盗窃林木后将林木劈成木柈时所用木柄斧子1把。

5.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制作的图片记录表证实:郑某指认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XX经营所XX林班XX小班和XX林班XX小班系其盗窃林木的现场、其家中存放的3垛木头柈子系其盗窃的林木、公安机关扣押的斧子系其盗窃林木后将林木劈成木柈时所用工具。

6.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认定意见书、设计平面图、运材野帐证实:(1)经核查,郑某盗窃林木的现场共计5块,位于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XX经营所XX林班XX小班和XX林班XX小班。(2)郑某盗窃林木20.13立方米。

7.黑龙江**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盗窃林木案的林木价值评估报告书证实:(1)评估对象和范围。郑某在亚布力林业局XX经营所XX林班XX小班和XX林班XX小班,盗窃杨树、榆树、桦树等林木的倒木。(2)盗窃林木价值评估。郑某盗窃林木20.1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422元。

8.黑龙江省延寿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实:2019年6月11日,郑某因无证驾驶被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9.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调取的户籍证明证实郑某的自然情况。

10.上诉人郑某的供述证实:2021年12月的一天,XX经营所闫某场长给我打电话,让我拉点干烧柴,点锅炉用。我说行,但天太冷,得过阵子,到时我把干烧柴都垛到我家院子里,等天气暖和了送过去。闫场长同意,还让我别放树,给场子拉一点,给我自己也拉一点。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中旬,我在XX经营所XX捡了5次干烧柴,用来烧火取暖。第一次是2021年12月的一天,我在XX经营所XX捡了一车烧柴,大约三四跑米;第二次是2021年12月的一天,我在XX经营所XX捡了一车烧柴,大约五六跑米;第三次是2022年2月一二号的一天,我在XX经营所XX捡了一车烧柴,大概四五跑米;第四次是2022年2月五六号,我在XX经营所XX捡了一车烧柴,大概4跑米;第五次是2022年2月八九号,我在XX经营所XX捡了一车烧柴,大概3跑米。我捡的柴都是黑头倒木,有杨木、梨木、榆木、水曲柳、楸木等树种,一般在2米至6米长,根径6至20厘米。我用油锯将树木截成40厘米长的木段,装到我的久保田704农用车上拉到我家,我再用斧子打成木柈子,垛在我家院子里。2022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发现。

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事实

2022年3月9日,上诉人郑某驾驶自家久保田牌704农用车,与连襟姜某2到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XX经营所施业区内用镰刀砍榛材做架条。二人返途经过亚布力林业局XX经营所XX林班XX小班时,郑某擅自使用油锯采伐路边的一棵紫椴树,并将该树截成5段。后公安人员在王兴沟沟口处对该车盘查时,发现该车载有紫椴树圆木段等木材,郑某见状驾车潜逃。经认定,被采伐的紫椴树蓄积1.5118立方米,是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树木,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经鉴定,被采伐的紫椴树价值人民币1588元,林木恢复成本费人民币31元。次日7时许,郑某向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庆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制作的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22年3月9日12时许,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庆阳派出所工作人员在XX经营所施业区王兴沟巡逻时,发现在王兴沟沟口有一台疑似装有原木段的农用车。公安人员在盘查过程中,发现该车除驾驶员外还有一中年男子坐在农用车车厢上,农用车拉有3至4捆架条和4个薄厚不等的紫椴树木段,农用车驾驶员驾车逃跑。后公安人员在XX镇XX村发现嫌疑人驾驶的久保田704农用车车头,车厢不知去向。经工作,公安人员得知农用车驾驶员是郑某。次日7时30分,郑某到庆阳派出所投案。

2.证人姜某2的证言证实:郑某是我连襟。2022年3月9日9点多,郑某给我打电话,说闫某场长向他要2捆架条,他不知道哪里有架条,让我带他去。我说王兴沟有架条,郑某让我带把镰刀去他家找他。当日9时30分,我和郑某各带一把镰刀,由郑某驾驶他家橙色久保田704农用车拉我去王兴沟。20分钟后,郑某和我来到王兴沟西面2公里处的半山坡,砍了200根左右的架条,并把架条捆成2捆装上车离开。当日13时许,我们途经王兴沟道口200米处时,郑某看见道旁的林子里有一棵紫椴树,就停车和我说这棵紫椴树适合做菜板。我说现在放树违法,让他别砍。郑某说没事,便用油锯在紫椴树离地面30厘米处把树放倒并截了5段,其中有一段截面比较小,郑某没有要,就扔在路边。我们驾车来到王兴沟沟口处时遇见公安人员,公安人员见我们车上有紫椴木和架条,便传唤我们到庆阳派出所。后郑某驾车逃跑,因道路颠簸,把一段紫椴颠掉。我怕再被公安机关抓住,就把剩下的紫椴都扔到稻田里。我们的车到了蚂蚁河不能前行。郑某让我先回家,他自己开着车头离开。当日16时许,郑某来到我家,说他的农用车车头被公安机关围住,他就跑了。后我们找到杨某1,让他开他的农用车拽出郑某农用车的车斗。

3.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2022年3月8日,郑某问我是否还需要干柴,我说不要,问他是否有架豆角的架条,要是有,给我两捆。郑某没有回答。

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22年3月9日18时许,郑某和姜某2来到我家,郑某说他和姜某2到XX经营所王兴沟内割架条,他看到有棵紫椴树就要放倒做菜板,姜某2不让整。郑某不听,就把树放倒截成段。他们拉回来时被警察堵住,他俩就开车跑了。郑某让我向公安机关问他们的事情。

5.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22年3月9日下午三四点,郑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山上割架条,回来时被公安人员碰到。他开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车掉河里出不来了,让我帮忙去大河边拽车。

6.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XX经营所XX林班XX小班,遗有1株紫椴树树干,蓄积1.5118立方米,紫椴树伐根及大量锯末子。

7.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在黑龙江省村民孙某家下水井旁,提取郑某砍伐紫椴树时所用油锯刀片1个和锯链1条。

8.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公安人员扣押郑某砍伐的紫椴树圆木段5段、榛材架条200根、久保田074农用车1辆、油锯1把等,后将农用车返还给郑某。

9.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亚布力分局制作的指认笔录及图片记录表证实:郑某指认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XX经营所XX林班XX小班系其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树的现场、公安人员扣押的紫椴树圆木段5段系其砍伐的紫椴树,并对遗留的伐根、树冠、现场散落的锯末及作案时驾驶的久保田074农用车、使用的油锯及油锯刀片、链条进行了指认。

10.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认定意见书、设计平面图、立木调查野帐证实:郑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的现场位于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XX经营所XX林班XX小班。现地毁林树种有紫椴树1株,蓄积1.5118立方米,根据黑龙江省森工国有林区国家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级别,紫椴树是二级保护植物。经现地核查,以上所毁林木为活立木,属于国有商品林区中天然乔木林地。以上树种为天然林区天然生长林木。

11.黑龙江**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树案的林木价值及森林生态修复费用评估报告书证实:(1)评估鉴定对象和范围。郑某在亚布力林业局XX经营所XX林班XX小班内,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树1株,蓄积1.5118立方米的林木价值及森林生态修复费用。(2)林木价值及森林生态修复费用评估。被采伐的紫椴树的价值为人民币1558元,森林生态恢复费用人民币31元。

12.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出具的收据证实:郑某主动向亚布力林业局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589元。

13.上诉人郑某的供述证实:2022年3月8日上午,XX经营所闫场长给我打电话,说他需要200多根架条架豆角,问我有没有,我说帮你整一点。3月9日9时许,我给我连襟姜某2打电话,说闫场长要架条,我不知道哪里有架条,就让他帮我去砍,姜某2说王兴沟有架条。我让姜某2准备一把镰刀到我家找我。后我和姜某2驾驶我家的久保田704农用四轮车,带着两把镰刀、一个油锯来到亚布力林业局XX经营所施业区XX第一个路口。我们往里走到约1.5公里的树林里,我用镰刀割了大约二三百根榛杆架条,用铁丝捆了3捆装到车上回家。我开车走到XX离道口处200米,看见道南有一棵紫椴树,7米左右高,根径约50厘米,下粗上细。我对姜某2说这棵紫椴树适合做菜板,准备使用油锯把树放倒,姜某2告诉我别弄了,放树犯法,现在抓的挺严,我说弄一个菜板没事。我用油锯把树放倒,锯成5段。我们把4段紫椴圆木段抬到车上,另一个截面较小,没有装车。当日13时左右,我开车刚走到王兴沟道口,碰见派出所的2个民警。他们问我干啥去了,我说砍了点架条,还捡了几个菜板。他们发现都是鲜树,让我把车开到庆阳派出所。我因为害怕处罚,就开拖拉机从8队东边道口往稻田地里跑,警车进不去。因为车辆颠簸,有一段紫椴树圆木段掉下了车。我驾车跑到一个杨某2,让姜某2和我把车上的架条和剩下的紫椴圆木段全部卸下来。后我驾车走到蚂蚁河,车后轱辘掉冰里了,接着我独自驾驶车头来到水南屯,把农用车藏到一个洼池子处,姜某2什么时候走的我不知道。我步行走了一段路,看见公安人员来到我藏车头的地方。这期间公安人员给我打电话,让我赶紧投案,我因为害怕没敢投案。我回到家后,因为害怕处罚,也为了逃避责任,就把油锯原来的刀板卸掉,换上另一副刀板。我给朋友杨某1打电话,让他帮我到蚂蚁河把我农用车的车斗拽上来。我和姜某2找过万江村福山屯屯长陈某,让他帮忙问问派出所关于我们的事,陈某让我去派出所,说车都扣了,早晚躲不了。第二天,我打车去了派出所。手锯和油锯被公安机关扣押,逃跑的时候镰刀在车上,后来找不到了。闫某没说让我去砍架条,因为我答应给他架条了,家里又没有,才叫上姜某2一起去砍架条。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郑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1株,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郑某虽在案发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但案发时公安人员对郑某及其驾驶的农用车盘查时,发现其驾驶的农用车上载有数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圆木段,与其犯罪有关,并传唤郑某到公安机关,郑某为逃避处罚,驾车潜逃,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郑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郑某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黑龙江**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林木价值评估报告书,鉴定程序合法,意见明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与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图片记录表、郑某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郑某盗窃林木的犯罪事实,应予采信。郑某所提其拾取的枯木价值未达到盗窃犯罪数额较大标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郑某盗窃犯罪的事实,有郑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图片记录表,黑龙江省亚布力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认定意见书、设计平面图、运材野帐,黑龙江**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林木价值评估报告书证实,足以认定。郑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郑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郑某盗窃国有林木,数额较大,且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紫椴树1株,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考虑郑某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已对其从轻处罚。郑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郑某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再成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芦 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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