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黑1283刑初81号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4   阅读: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283刑初81号

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刑诉〔202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1日,吴某3与兴安村民委员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承包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2020年4月吴某3因病去世,吴某3妻子张某1找到被告人刘某某,让其帮忙看管林地。2021年春季,刘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吴某3所承包的6林班66、70小班林地内进行林粮间作种植黄豆,2022年春季,刘某某又在此林地内林粮间作种植玉米。经鉴定,确认东风镇兴安村6林班66、70小班林地2015年9月占用开垦水土保持林地面积25.64亩,林粮间作占用至今;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案发后,违法所得260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改变地块已恢复造林。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2年8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2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等;证人张某1、吴某1、吴某2、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海伦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全部违法所得已经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改变林地已恢复造林,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海伦市司法局评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屯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宏智

审判员  汪 毅

审判员  李大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于春宇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