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70号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刑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刑申字第153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人证言不真实、相互矛盾,没有其他村民证言证实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与胡某1两家因琐事发生互殴,你将被害人龚某推倒,致其腰部轻伤的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法医鉴定意见及你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申诉称,案发时被害人龚某不在现场,其与证人胡某1、胡某2、胡某3系滋事一方且为近亲属,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真实、相互矛盾,以及没有其他村民证言证实的问题。经查,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不仅有被害人龚某的陈述,证人胡某1、胡某2、胡某3的证言证实,还有现场目击证人胡某4、赵某1等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实;你在侦查阶段亦多次供认推倒龚某的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