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283刑初82号
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19年12月10日因赌博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20年1月20日(因诈骗罪)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2020年2月2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22年3月20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疫情暂未执行)并处罚款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2022年4月1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未指定居所),2022年6月1日海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未指定居所),2023年4月26日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未指定居所)。2023年5月12日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双柱,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男,1984年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15年5月12日因赌博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2022年5月5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1日海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3年4月26日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未指定居所)。
辩护人张丽娟,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海伦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22年3月31日因本案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1日海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3年4月26日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未指定居所)。
辩护人吕朋杰,黑龙江奈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海伦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刑诉﹝202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孙某某、姜某、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董会民、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双柱、姜某及其辩护人张丽娟、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吕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王某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于2022年3月16日晚,在海伦市海北镇张某某经营的粮点内组织20余人赌博,以麻将作为赌具,一百元底的二八杠,上不封顶,庄家可拦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为70000元左右,被告人姜某在赌局上为王某抽红,抽头渔利为10000元,赌局由被告人孙某某为其放哨,当日的赌局王某给孙某某500元好处费。
2.被告人王某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于2022年3月17日晚,在海伦市海北镇张某某经营的粮点内组织20余人赌博,以麻将作为赌具,一百元底的二八杠,上不封顶,庄家可拦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为500000元左右,被告人姜某在赌局上为王某抽红,抽头渔利为10000元,赌局由被告人孙某某为其放哨,当日的赌局王某给孙某某500元好处费。
3.被告人王某经蒲成刚同意,于2022年3月18日晚,在海伦市海北镇蒲成刚经营的粮点内组织20余人赌博,以麻将作为赌具,一百元底的二八杠,上不封顶,庄家可拦住的方式进行,赌资500000元左右,被告人姜某在赌局上为王某抽红,抽头渔利20000元,王某给蒲成刚2000元占场费。
4.被告人王某经被告人张某某同意,于2022年3月19日晚,在海伦市海北镇张某某经营的粮点内组织20余人赌博,以麻将作为赌具,一百元底的二八杠,上不封顶,庄家可拦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为150000元左右,被告人姜某在赌局上为王某抽红,抽头渔利为3000元,赌局由被告人孙某某为其放哨。当日晚孙某某在监控上看见外面来了很多车,便说警察来抓赌了,赌博人员逃离现场。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22年3月19日被海伦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北镇张某某的粮点内抓获;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2年3月30日、被告人姜某于2022年5月5日主动到海伦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书证常住人口详细、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证人陆凤某、国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姜某、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姜某、孙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系主犯,姜某、孙某某、张某某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姜某、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姜某、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先前判决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庭审后,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孙某某此次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先前判决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姜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姜某、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系投案自首;2、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在公安、检察环节主动认罪认罚;3、被告人王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4、我国刑法是以“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被告人的上述表现,请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1.因对被告人孙某某为三次赌博进行放哨以及获取1000元好处费存疑,故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对被告人孙某某从宽进行处罚;2.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较小,犯罪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4.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时已经认罪认罚;5.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6.对被告人孙某某监视居住应折抵刑期;7.被告人孙某某当庭认罪。综上,建议减轻对被告人孙某某的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处罚。
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姜某系自首;2、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姜某系从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姜某能够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姜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因其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本次犯罪,且只是将房屋借给王某使用,并未从中获利,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3、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4、张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刑事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共计43000元,在本案中参赌获利11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在本案中参赌获利20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涉案赌具赌台一张(绿色台球台布制作台案),赌具麻将(40张)均已被扣押在海伦市公安局;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1000元,已被海伦市公安局扣押后,依法收缴。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22年3月19日被海伦市公安局民警在海北镇张某某的粮点内赌博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于2022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2年3月30日、被告人姜某于2022年5月5日主动到海伦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并参与聚众赌博,被告人姜某在赌局中帮助抽红,被告人孙某某在赌局中帮助望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组织聚众赌博,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某。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王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为由,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时认罪认罚;系从犯为由,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姜某系自首;认罪认罚;系从犯为由,建议对被告人姜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认罪认罚为由,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系主犯,被告人姜某、孙某某、张某某均系从犯。被告人王某、姜某、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某、姜某、张某某自公安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并在审判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均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有前科人员,具有从严惩处情节。被告人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缓刑考验期内,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被告人姜某、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经海伦市司法局评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后,对所居住的村屯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3日。即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被告人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13日。即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四、被告人姜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六、海伦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153000元(其中参赌110000元,抽红43000元);海伦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孙某某的参赌20000元;海伦市公安局扣押的赌具赌台一张(绿色台球台布制作台案),赌具麻将(40张),依法没收,由海伦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 判 长 王宏智
审 判 员 李大明
人民陪审员 程显凤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