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黑1102刑初33号 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5   阅读: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102刑初33号

公诉机关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黑爱检刑诉〔2023〕31号

指控事实

2022年6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孙仲友从黑河市爱辉区卧牛湖附近山上驾驶黑ND××**号轻型栏板货车返回黑河市区,在幸福大市场附近接到其妻子张某,随后沿着机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机场路与龙源路交叉口时,追尾正在等候红绿灯李某驾驶的黑NH××**号马自达牌白色小型轿车,李某朋友郑某赶到现场后拨打报警电话,待交警赶到现场后带孙仲友到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孙仲友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9.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仲友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孙仲友赔偿李某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2022年6月16日,孙仲友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孙仲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仲友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仲友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孙仲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仲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增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言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