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102刑初33号
公诉机关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黑爱检刑诉〔2023〕31号
指控事实
2022年6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孙仲友从黑河市爱辉区卧牛湖附近山上驾驶黑ND××**号轻型栏板货车返回黑河市区,在幸福大市场附近接到其妻子张某,随后沿着机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机场路与龙源路交叉口时,追尾正在等候红绿灯李某驾驶的黑NH××**号马自达牌白色小型轿车,李某朋友郑某赶到现场后拨打报警电话,待交警赶到现场后带孙仲友到黑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孙仲友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9.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孙仲友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孙仲友赔偿李某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2022年6月16日,孙仲友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孙仲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仲友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孙仲友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孙仲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仲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增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