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2761刑初43号
公诉机关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刑诉〔202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22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张XX在西和苑小区75号楼客福隆超市北侧门口盗窃白钢架子一个。
2.2023年1月份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张XX在西和苑
小区76号楼点点包子铺门口盗窃木质桌面桌子两张。
3.2023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XX在西和苑小区75号楼信誉白钢铁艺商店北侧门口盗窃铝合金梯子一个。
综上,被告人张XX共盗窃三次,被盗物品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390元,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张XX忠于2023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基本情况登记,发破案报告,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返还清单,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聘请书,加格达奇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精神病鉴定申请及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关于张XX盗窃的工作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李X、张XX、张X、张XX的证言,被害人马XX、初XX、张XX陈述,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卷,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经鉴定,被告人张XX作案时抑郁发作,但非精神病态作案,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张XX已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丹丹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许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