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黑81刑申2号
杨培沪:
你因杨培忠诈骗罪一案,对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8109刑初35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作出的(2022)黑81刑终1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培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对诈骗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杨培忠与被害人合伙事宜的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定。本案中,被害人胡某、刘某的陈述,证人许某、陈某、李某等人的证言,银行流水及杨培忠的供述等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杨培忠在身负外债且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向被害人虚构合伙倒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款物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在被害人多次催要下,编造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并造成被害人巨额损失无法挽回,后又利用被害人急于收回钱款的心理,虚构继续投钱帮助农户偿还贷款后才能收回资金的事实,再次骗取被害人。综上,能够认定杨培忠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杨培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骗取被害人胡某、刘某人民币84.03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