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75刑终22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法院审理双桦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海、柴某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2)黑7528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国、杨某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上诉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22年8月16日18时左右,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柴某国及王某刚、刘某秋等人,在黑龙江省XX林业局XX煤矿XX宿舍喝酒。其间,因王某未将啤酒喝完,引起柴某国不满,遭到柴某国谩骂。刘某秋见状,将柴某国推往其所住的宿舍,柴某国在回宿舍路上不断辱骂王某和王某刚。柴某国回去后,王某刚来到XX号宿舍与柴某国发生争吵并动手相互厮打,随即王某手拿半截啤酒瓶赶到XX号宿舍与王某刚一起与柴某国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柴某国用透明玻璃杯打到王某刚头部,王某用半截啤酒瓶刺向柴某国,造成柴某国脸部和胳膊受伤。在三人打仗期间,同住XX号宿舍的杨某海被惊醒并从上铺下床,去拽正在殴打柴某国的王某,被王某右手拿半截啤酒瓶打了头部一下。此时XX号宿舍的灯被李某山打开,杨某海又被王某用半截啤酒瓶打左额眉处一下,后又被王某拿啤酒瓶划伤脸部。经鉴定,柴某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杨某海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2年9月5日,王某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传唤到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海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3569.4元、误工费7500元、护理费1494.22元、交通费400元、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750元、司法鉴定费3020元,总计人民币28033.6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国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4246.42元、误工费7500元、护理费2298.8元、交通费600元、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750元、司法鉴定费3020元,总计人民币50415.22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柴某国、杨某海的陈述,证人宋某奎、王某刚、刘某秋、于某、王某伟、李某、李某山、王某君、赵某龙、王某红、房某君、车某春、刘某祥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鉴定书,公安机关调取的入院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提取说明,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双桦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王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的经济损失愿意赔偿,虽然没有达成和解,不影响对其从宽处理。柴某国的谩骂行为与本案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且后续治疗没有实际发生,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8033.6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50415.22元的80%,即人民币40332.18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服判,不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海不服,以一审判决未支持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康复费、精神抚慰金,且认定的误工费数额偏低,应给付误工费4.2万元为理由,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国不服,除提出与杨某海相同的上诉理由外,还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承担20%的责任明显不公,王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柴某国(男,时年34岁)、杨某海(男,时年44岁)均系黑龙江省XX林业局有限公司XX煤矿工人,王某住XX号宿舍,柴某国、杨某海住XX号宿舍。2022年8月16日晚,王某与柴某国、王某刚等人在X宿舍喝酒,杨某海在XX号宿舍睡觉。其间,柴某国因王某未喝完啤酒,而对王某不满,并辱骂王某。柴某国被他人推至XX号宿舍后仍继续辱骂,王某刚到XX号宿舍质问柴某国,与柴某国发生争吵并厮打。王某闻讯即持半截啤酒瓶赶到XX号宿舍,亦与柴某国厮打。柴某国用玻璃杯打王某刚,王某持半截啤酒瓶刺柴某国头部和右肩部数下。杨某海被打架声惊醒后去拽正在殴打柴某国的王某,王某用半截啤酒瓶击打杨某海头部数下,又用啤酒瓶划伤杨某海的脸部。经鉴定,柴某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杨某海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2年9月5日,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分局将王某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海、柴某国分别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33.62元、50415.2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制作的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及王某到案情况。
2.被害人柴某国的陈述证实:我是XX林业局XX煤矿工作人员,与杨某海同住XX号宿舍。2022年8月16日,我吃完晚饭买了四瓶啤酒到XX号宿舍,与矮个男子、高个男子、刘某秋一起喝酒。因为矮个男子没有将啤酒喝完,我感到生气,站起来墩了一下啤酒瓶子,并骂人。刘某秋见我生气,便将我推走,我边走边骂。我回到宿舍后,刚才喝酒的高个男子过来骂我,还上来用右手打了我左脸一拳,我俩厮打起来。厮打时,一起喝酒的矮个男子进来,用啤酒瓶叉子打了我左额头一下,高个男子与矮个男子将我推倒北侧桌子旁,我拿起桌上的水杯朝二人扔去,随即听见玻璃碎的声音,他们二人将我摁在王某红对面床的下铺打,矮个男子用啤酒瓶叉子扎了我的胳膊。这时我听见有人喊开灯,我看见杨某海站着矮个男子左侧说了一句因为啥啊,并用手拽矮个男子的肩膀。矮个男子回头就用啤酒瓶叉子打杨某海头部。灯亮后,我又看见矮个男子拿啤酒瓶叉子打了杨某海的左额头一下,高个男子和矮个男子一起打杨某海,把他打倒在地中间。我趁机跑了出去。
3.被害人杨某海的陈述证实:我是XX林业局XX煤矿工作人员,与柴某国同住XX号宿舍。2022年8月16日19时许,我在XX号宿舍自己床铺睡觉时,听见屋里有吵架声,看见两个男子正和柴某国在李某山的床边厮打,矮个男子用啤酒瓶叉子、高个男子用拳头殴打柴某国,柴某国脸和右肩膀都出血了。我边说开灯边从上铺下来,用手拽了一下上身穿衣服的男子,问“因为啥啊”。穿衣服的男子回身右手拿啤酒瓶叉子打了我头部一下。这时灯打开了,矮个男子拿着啤酒瓶叉子又打了我左额头一下,还在我脸上划了几下。接着高个男子和矮个男子将我打倒在地,高个男子踹了我几脚就走了。我起身躺在李某山的床上,直到120救护车来了将我拉走。
4.证人宋某奎的证言证实:我是XX林业局XX煤矿项目部支部书记。2022年8月16日19时许,柴某国、杨某海、王某刚、王某在XX林业局XX号宿舍打架,然后我打电话报了警。柴某国和杨某海2022年8月10日左右一起来XX煤矿的,住在X宿舍;王某和王某刚是8月16日一起来的,住在X宿舍。之前他们不认识。
5.证人王某刚的证言证实:2022年8月16日中午,我和王某到XX林业局XX林场XX煤矿工作,同住X号宿舍。当日下午,我与王某、同宿舍的另一人在自己的宿舍吃饭、喝酒,住在X号宿舍的柴某国来到我们宿舍聊天。之后柴某国出去买了四瓶啤酒,与大家喝。因我的啤酒没喝完,且拒绝柴某国让我将酒喝完的建议,遭到柴某国的辱骂。我到柴某国的宿舍与他理论,柴某国拿东西打到我的头部,我们厮打起来,我用拳头打了他的头部。其间,我看到王某拿着东西进来,打了从床上下来的人脸一下,然后用东西打了柴某国,但是我并没有看到王某拿什么东西打的。
6.证人刘某秋的证言证实:我是XX林业局XX林场XX煤矿工作人员,与新来的王某、王某刚同住XX煤矿X号宿舍。2022年8月16日晚,X宿舍的柴某国拿着四瓶啤酒到我们宿舍和我、王某、王某刚一起喝酒。因王某未将酒喝完引起柴某国不满,柴某国就拿他的酒瓶子撞了一下王某剩的啤酒瓶,还把自己的啤酒瓶使劲往桌子上一撴,然后起身说了句不好听的话。我见柴某国生气,便将柴某国推到X号宿舍,当时柴某国边走边骂。之后,我看到王某刚冲进X号宿舍,并质问柴某国骂谁,随即二人厮打起来。后王某也进来,与王某刚一起打柴某国。我见他们打起来了,就出去了。过了三四分钟,我看见有几个出来了,X号宿舍的杨某海浑身是血,躺在X号门口地上了过了一会,我看见王某刚躺在X号宿舍门口。
7.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XX林业局X林场XX煤矿工作人员,与刘某秋及新来的矮个男子、高个男子同住XX煤矿X号宿舍。2022年8月16日19时左右,X号宿舍的一个年轻人来我们宿舍与矮个男子、高个男子聊天。该年轻男子离开后,买了四瓶啤酒又回到我们宿舍,与他们一起喝。因矮个男子没有喝完啤酒,导致年轻男子不乐意,砰的一声,边骂边说真不给面子。年轻男子边走边骂。接着高个男子光着膀子追了出去,矮个男子穿上鞋也追了出去。我见要打架,就到X号宿舍门口,当时灯已经亮了,屋里四个人打在一起。我看见矮个男子身上有血。我们都从X号宿舍出来后,高个男子还踢了X号宿舍瘦高个几脚。X号宿舍的年轻人边跑边喊报警,我们屋高个男子就躺在X号宿舍门前道上了。这四人被120救护车拉走后,我回到宿舍看见矮个男子的床与我床连接附近有啤酒瓶碎屑,矮个男子的床边与桌子之间有碎的啤酒瓶底和啤酒瓶嘴。
8.证人王某伟的证言证实:我是XX林业局X林场XX煤矿工作人员,与新来的矮个男子、高个男子同住XX煤矿X号宿舍。2022年8月16日19时许,我在宿舍睡觉时被砰的一声惊醒,是啤酒瓶子墩桌子的声音。我看见X号宿舍的柴某国和高个男子、矮个男子、刘某秋一起喝酒。柴某国生气的边骂矮个男子边说“真不给面子”,刘某秋把柴某国推到宿舍外后,高个男子追了出去,接着矮个男子也追了出去。过了五六分钟,我看到进屋的矮个男子的肩部和脸上有血,但是没有伤口,矮个男子对高个男子说“你也躺地上吧”。我看到同宿舍的于某与矮个男子床边连接处附近有啤酒瓶子碎屑,矮个男子外床边有啤酒瓶子底和啤酒瓶子嘴。
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XX林业局X林场XX煤矿工作人员,与老刘及新来的矮个男子、高个男子同住XX煤矿X号宿舍。2022年8月16日晚上,X宿舍的柴某国来我们宿舍与矮子男子等人喝酒时产生言语冲突,说矮个男子不给他面子,被老刘劝走。柴某国走的时候还骂人了,随后高个男子说骂谁呢,就跟了出去。我看见矮个男子在屋里来回走了两圈,听见啤酒瓶子碎的声音,随后矮个男子跟着出去。不知过了多长时间,高个男子和矮个男子回来了,我看见高个男子脸上有血,矮个男子让高个男子也上门外躺着。
10.证人李某山的证言证实:我是XX林业局X林场XX煤矿工作人员,与柴某国、杨某海同住XX煤矿X号宿舍。2022年8月16日19时许,我躺在宿舍床上准备睡觉时,听见柴某国在门口喊“太他妈能装了”。柴某国进来后,有一个高个男子跟了进来,二人发生口角后打在一起,紧接着又进来一矮个男子,三人扭打在一起。我听见对面床上的杨某海一边下床一边喊开灯,我在向门口走时打开了灯,看到有四人打仗,具体谁打谁未看清。柴某国右肩膀前有伤口,身上全是血,杨某海从眼角到上嘴唇、左额头都有伤口,满脸都是血,身上也全是血。高个男子左侧头部有血,身上也有血,矮个男子右手手掌处有血。X宿舍门里门外都有啤酒瓶的玻璃碴子。与柴某国、杨某海打架的两名男子是X宿舍的。
11.证人王某君的证言证实:我是XX林业局XX林场XX煤矿工作人员,我与年轻小孩、瘦高个男子同住XX煤矿X宿舍。2022年8月16日19时许,我看见年轻小孩被X宿舍的两个男子打倒在我身上。这时我听见有人喊开灯,看见一进门左边上铺的瘦高个子下床了,有四人打在一起,瘦高个男子右侧脸部流血了。
12.证人赵某龙的证言证实:我是XX林业局XX林场XX煤矿工作人员,与岁数小的小孩、瘦高个男子同住XX煤矿X宿舍。2022年8月16日19时许,我在宿舍门口左边床上铺睡觉时听见打斗声和吵架声,看见岁数小的人与一个高个男子厮打在一起。之后又进来一个拿着啤酒瓶叉子的矮个男子和高个男子一起打岁数小的人,岁数小的人脸上有血,瘦高个男子从上铺下来。灯亮后,拿啤酒瓶叉子的男子打了瘦高个男子左额头一啤酒瓶叉子,瘦高个男子脸上流血了,满身都是血,裤子和鞋都被血浸透。我穿衣服时看到岁数小的人和高个男子、拿啤酒瓶叉子的男子打在一起。过了一会,岁数小的人跑了出去,高个男子和拿啤酒瓶叉子的矮个男子追了出去。岁数小的人又回屋找电话,不知给谁打电话,高个男子看他打电话,就直接躺在X宿舍门前地上。高个男子和矮个男子住在X宿舍,他俩一起来的矿上。
13.证人王某红的证言证实:我是XX林业局XX林场XX煤矿工作人员,与柴某国、杨某海同住XX煤矿X宿舍。2022年8月16日晚上7时许,我看到柴某国骂骂吵吵的进来,紧跟着进来的高个男子和柴某国互骂,接着打了起来。我看见柴某国用他放在床边柜上的水杯打了高个男子的头部,水杯碎裂,之后又进来个矮个男子与高个男子将柴某国打倒在我对面床王某君的身上。之后,杨某海下床喊开灯,等打开灯后,我看见杨某海站在自己床边,脸上淌血了。
14.证人房某君的证言证实:我是XX林业局XX林场XX煤矿矿建方机电区长。2022年8月16日19时许,有一个光着膀子、满身是血的年轻男子来到我办公室,说他让人打了。我让年轻男子带我到他的宿舍。我看到X宿舍和X号宿舍门外中间道上躺着一个男子,X宿舍一进门右手边的下铺还躺着一个男子,脸上都是血,嘴唇上下都被豁开了,后脑勺也有血。我先用卫生纸擦了他后脑勺处的血,然后用被单把后脑勺包扎上。我走出X宿舍后,看到躺在X宿舍和X号宿舍门外中间道上的男子在打电话,我过去发现他后脑勺有个口子,便把卫生纸给他,让他捂住伤口,同时用被单将年轻男子的右胳膊包扎上。
15.证人车某春的证言证实:我是XX林业局XX林场XX煤矿副井队长。2022年8月16日下午四五点钟,我下班路过X宿舍时,看见刘某秋和新来的两个人一起喝酒,我让他们快点散了,别影响零点班的人休息。当日19时许,我在自己住的X号宿舍听到外面有吵闹的声音,出去看见X宿舍门口围了一群人。我走到X宿舍门口时,看到在X喝酒中的一人躺在地上,看到柴某国脸上和身上都是血的在X宿舍门口来回走。我进入X宿舍看到杨某海满脸是血的躺在进屋右侧第一个下铺上。
16.刘某祥的证言证实:我是杨某海被打入院时的陪护人员。2022年8月19日,我在七台河矿务局总院8号病房陪护杨某海住院期间,看见王某刚和王某在13号病房躺着,听见王某刚对王某说“咱俩都给人家打成这样了,你还拿啤酒瓶子扎啥,到时候咋整”,王某回复“爱咋咋地,挺着呗,你不去打仗,我也不能跟你去”。
17.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出具的提取说明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黑龙江省XX林业局有限公司XX林场XX煤矿矿工宿舍X房间内,该房间内门口地面上有两根有血迹的塑料暖气管(擦拭棉签提取),暖气管北侧2米处地面上有一团带有血迹的卫生纸(原物提取),卫生纸北侧0.5米处地面有一血泊(擦拭棉签提取),血泊北侧地面上有一带血的玻璃碎片(原物提取)。玻璃碎片东侧15厘米处为单人床,单人床南侧50厘米处地面上有一长47厘米、宽25厘米、高32厘米黑色木制凳子,凳子面上有血迹(原物提取)。在X宿舍北侧黑色桌子下原物提取带有血迹的碎啤酒瓶瓶嘴1个,在X宿舍西北角床铺地下原物提取碎啤酒瓶瓶身1个。
18.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1)证人赵某龙通过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6号照片中的男子(王某)系2022年8月16日19时许在XX林业局有限公司XX林场XX煤矿X宿舍内,用啤酒瓶子打瘦高个男子(杨某海)的人。(2)柴某国通过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混杂辨认,确认6号照片中的男子(王某)系2022年8月16日19时许在XX林业局有限公司XX林场XX煤矿X宿舍内,用啤酒瓶叉子打他的矮个男子。
19.黑龙江省公安厅林区公安局制作的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1)送检提取的碎啤酒瓶瓶口处、瓶身刃口处检出的人血,与王某血卡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1.72×1026;(2)送检提取的玻璃碎片中检出的人血,与柴某国血卡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2.26×1025;(3)送检提取的卫生纸上血迹、地面上血泊、门口暖气上血迹、凳子上血迹检出的人血,与杨某海血卡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7.64×1027。
20.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制作的鉴定书证实:(1)柴某国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情况。①资料摘要。七台河七煤医院第1185097号住院病案复印件。柴某国左额部、颜面、下颏有多处不同程度皮肤裂伤,创口严重污染。右肩创口1处,深至肩关节内,创口污染,创缘不整。左小指指腹创口1处。②确诊:右肩开放性伤口伴异物,右肩部损伤,开放性面部损伤,左手第5指手指开放性损伤,右肩三角肌损伤。③检验所见。左额部有不规则愈合瘢痕,左眼外眦下方、左颧部、下颏、左手小指指腹各有一愈合瘢痕,右腋窝有一缝合创。④鉴定意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a之规定,柴某国的伤情属轻伤一级;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45日。(2)杨某海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情况。①资料摘要。七台河七煤医院第1185098号住院病案复印件。杨某海额头部创口2处,深达颅骨,创口内可见玻璃碎片,触痛阳性。右颞部创口1处,创口流血,创缘不整,深达肌层,触痛阳性。右眼睑下至鼻根处创口1处,流血,创缘不整,深达鼻骨。左眉弓处创口1处,深达眶骨,流血,创缘不整,触痛阳性。上下唇皮肤有创口2处,创口污染较重,流血。②确诊:头皮裂伤,开放性唇部损伤,座眶部裂伤,面部裂伤。③检验所见。杨某海额头部有2处愈合瘢痕,右颞部、右下眼睑、左眉弓、自右侧鼻翼外下经上下口唇至下颏部各有一愈合瘢痕。④鉴定意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a之规定,杨某海的伤情属轻伤一级;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60日。
21.柴某国、杨某海入院诊断证明证实:(1)柴某国于2022年8月16日22时49分在七台河七煤医院入院治疗,其主诉当日19时左右饮酒后被他人击伤面部及右肩、左小指,右肩、颜面,经诊断为右肩开放性伤口伴异物、右肩部损伤、开放性面部损伤、左手第5指手指开放性损伤、右肩三角肌损伤。(2)杨某海于2022年8月16日23时02分在七台河市七煤医院入院治疗,其主诉两小时前被他人用不明物体砍伤面部,伤后自觉头面部创口疼痛伴流血,经诊断为头皮裂伤、开放性唇部损伤、左眶部裂伤、面部裂伤。
22.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1)2015年2月5日,王某因殴打他人被七台河市新兴分局红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2022年8月21日,王某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23.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调取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及被害人柴某国、杨某海的自然情况。
2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2022年8月16日中午,我和王某刚来到XX煤矿打工,并同住在X宿舍。当晚,我与王某刚在我们X宿舍吃饭喝酒时,X宿舍的柴某国来到我们宿舍聊天、喝酒。后柴某国出去又买了四瓶啤酒,与我、王某刚、我们宿舍的刘某秋一起喝。因为王某刚与我没有将酒喝完致使柴某国不满,他起身撴了一下啤酒瓶子,刘某秋见状,将他劝走。柴某国边回自己的宿舍边骂人。王某刚跟着去了,质问柴某国骂谁呢,他俩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我起身穿鞋的时候,把桌子上的啤酒瓶碰掉地上摔碎。我赶到X宿舍,看到有三个人在打架,满脸都是血,王某刚和柴某国手里都拿着啤酒叉子互相往对方脸上怼。我去拽王某刚时,不知谁在身后打我脑袋一下,将我打晕在地。等我醒来时,我看见王某刚在门口,不一会就倒下了,柴某国上来又踹他两脚。我到X宿舍时没有拿啤酒瓶叉子,我不知道柴某国和杨某海头面部的伤是谁打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犯罪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罪责,并考虑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情节,对其量刑适当。因残疾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杨某海、柴某国的后续治疗尚未实际发生。杨某海、柴某国所提一审判决未支持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康复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根据柴某国、杨某海在庭审时的请求标准认定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数额准确,根据民事权利自治的原则,并无不当。柴某国、杨某海所提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数额偏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柴某国因王某未能喝完啤酒,而先辱骂王某,对激化矛盾负有一定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柴某国所提一审判决认定其承担20%的责任明显不公,王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再成
审判员 吴莎莎
审判员 唐曦光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崔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