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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2761刑初61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7   阅读: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2761刑初61号

公诉机关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刑诉〔202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亮犯盗窃罪,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亮及其辩护人梁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5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李长亮多次以维修净水器为由进入被害人×××、×××夫妇家中,趁其不备,从被害人家中盗窃现金共计5600元。李长亮还谎称要替被害人×××交费,向×××索要身份信息及手机号和验证码,用自己的微信号绑定了×××的银行卡,实际上将×××的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入自己微信内供自己使用。经侦查,李长亮从张凤文银行卡中共盗取人民币3995元。综上,李长亮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9295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长亮于2023年4月25日在加格达奇区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长亮多次盗窃他人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长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被告人如全额退赃,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否则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长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本案盗窃数额不大,对社会危害性较小。李长亮家属积极退赃,愿意缴纳罚金。李长亮自愿认罪认罚对本案没有异议。被告人身体不好,胰腺病很严重,是家庭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承担家庭义务,希望法庭判处缓刑,照顾全家。被告人在看守所已经去了三次医院了。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被告人向法院上缴赃款9295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微信交易记录,被害人张凤文、李玉霞的陈述,被告人李长亮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向法院上缴赃款,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长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预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长亮退赔被害人×××、×××9295元(该款现存于法院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国峰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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