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81刑终52号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王某光控诉被告人李某犯侵占罪一案,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黑8109刑初53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王某光的控诉。自诉人王某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光控告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依据不足,缺乏罪证,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条件。现王某光未撤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对王某光的起诉,不予受理。
一审裁定书送达后,王某光提出上诉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合法持有的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转为己有或擅自处分、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王某光提交的证据及原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充分,符合开庭审判的案件。恳请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有具体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从王某光提供的“协议书”“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书”“收条”等证据来看,其与李某虽存在经济纠纷,但尚不能证明李某具有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自诉人王某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倡
审判员 谢岐宇
审判员 董志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