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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0109刑初234号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7   阅读: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109刑初234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刑诉〔202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万云、杨明明、周鹏犯职务侵占罪,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扬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万云、杨明明、周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杨万云、杨明明在哈尔滨市松北区经营哈尔滨唐杨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二人在被害单位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能热力公司)回收废金属时,采取与捷能热力公司秤员勾结,在称重时按电子汽车衡置零键减轻废铁重量的方式从中获利,具体认定事实如下:

1.2022年4月16日至5月6日间,被告人杨万云勾结被告人周鹏(系捷能热力公司秤员),与被告人杨明明采取上述方式减重废铁36.9吨(价值102682.70元),周鹏从中获利28740元。

2.2022年5月10日至5月12日间,被告人杨万云指使被告人杨明明,勾结被告人赵某2(另案处理,系捷能热力公司秤员),采取上述方式减重废铁6.4吨(价值17811.20元)。

2022年5月24日,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将被告人杨万云、周鹏抓获;2022年7月9日,被告人杨明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现杨万云、杨明明、周鹏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万云、杨明明与被告人周鹏等公司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杨万云、周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杨明明系自首,三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杨万云、杨明明、周鹏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出库单、减重明细、谅解书、收据等,证人沈某、李某1等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表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杨万云、杨明明、周鹏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证服务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人杨万云、杨明明、周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万云、杨明明与公司人员被告人周鹏勾结,利用公司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杨万云、杨明明、周鹏均系主犯。各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杨万云、周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2.杨明明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3.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万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明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金 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妍

书 记 员  付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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