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龙 江 省 虎 林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虎检刑诉〔202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永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9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徐永胜无证醉酒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虎林市建设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虎林市高级中学门前处,与前方同向范士全驾驶的捷达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当场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徐永胜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6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徐永胜于2022年9月16日被虎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永胜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永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永胜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被告人徐永胜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永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承诺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范士全、狄慧、岳东伟、吕洪滨、贺潇萌、常忠义、汪兆奎的证言;被告人徐永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永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永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永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永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永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靳少红
二○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顾百胜
书 记 员 李明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