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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7524刑初57号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7   阅读: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7524刑初57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检察院以黑亚检刑诉〔202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晓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亚布力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晓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3月,被告人唐晓宇经微信名为“平安温经理1582249****”的人介绍加了一名男子的微信,为了获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要求办理本人名下银行卡、U盾及手机卡出租供他人使用,并约定银行卡使用期限为1个月,有U盾的银行卡报酬为每张人民币2,500元,无U盾的银行卡报酬为每张人民币1,500元。同年3月至6月期间,唐晓宇分两次在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天河足浴门口将本人名下1张手机卡、9张银行卡(附支付密码)、U盾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合刷脸登录网银,共获利人民币7,300元。经查,唐晓宇名下两张天津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中国民生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卡在出租供他人使用期间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单向流入资金共计人民币4,166,562元,其中涉电信诈骗资金为人民币86,157元(含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林业局居民姚××被诈骗资金1,800元)。

2022年7月12日,唐晓宇主动到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精武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晓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出租本人名下银行卡(附支付密码)、U盾及手机卡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唐晓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量刑意见。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到案经过、唐晓宇名下九张银行卡流水明细、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调取的各地电信诈骗被害人报案信息、本地电信诈骗被害人姚××手机截图、唐晓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证明等;证人姚××的证言;被告人唐晓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被告人唐晓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晓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自己的多张银行卡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使用,单向流入资金共计4,166,562元,支付结算金额86,15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晓宇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晓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唐晓宇违法所得七千三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志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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