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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2761刑初93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7   阅读: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刑诉〔202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春萍犯盗窃罪,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春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4日,被告人于春萍多次至加格达奇区卫东街中亿果蔬超市,利用多拿少付的方式,盗窃超市水果及食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3年3月1日17时许,被告人于春萍在上述超市窃得橙子、柿子等物品。

2.2023年3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在上述超市窃得橙子、尖椒、零食等物品。

3.2023年3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在上述超市窃得葡萄、香蕉、零食等物品。

被盗物品均已灭失,无法核算实际价值。

2023年3月4日,被告人于春萍在上述超市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于春萍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春萍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春萍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并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春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加格达奇区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加格达奇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不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赔偿协议,被害人刘雪陈述,被告人于春萍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春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春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国峰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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