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
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黑亚检刑诉〔2023〕57号
指控事实
2023年3月26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杨金海饮酒后驾驶白色黑AW××××号牌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由五常市沙河子镇向磨盘山村沈家营屯方向行驶,行驶至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磨盘山派出所南500米处时,杨金海与路边行人发生争执,行人报警后,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山河屯分局磨盘山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杨金海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经鉴定,杨金海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3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杨金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金海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杨金海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的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金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 楠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蒲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