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黑1283刑初121号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7   阅读: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刑诉〔2023〕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庆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李某某任民强村(2001年民强村和国富村合并为民强村)党支部副书记负责原国富村全面工作期间,伙同共荣乡时任财政所所长秦某(已死亡)利用其协助共荣镇人民政府统计上报农业补贴面积及秦某负责审核的职务便利骗取补贴款,于2017年至2019年将民强村6组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克音河行洪区138亩河套林地以李某某妻子任某1的名义申报轮作补贴款和生产者补贴款,三年共计套取补贴款124677.48元。其中轮作补贴款62100元,生产者补贴款62577.48元。李某某分得20000元,分得的钱款被其用于个人家庭日常生活花销。

2、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时任共荣乡财政所所长秦某(已死亡)为套取补贴款用于村集体和个人花销,于2016年,在民强村原有土地基础上,以原国富村农户邵某1、徐某1、栾某1、张某2、吕某、任某2、任某1、邵某2的名义虚报大豆生产者补贴410.7亩,补贴款共计48700.82元;2017年至2018年虚报409.8亩土地,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和地力补贴款共计134709.72元;2019年虚报409.8亩地力补贴,套取补贴款29672.84元,累计共套取地力补贴和生产者补贴213083.38元,李某某分得9351.93元,村务支出174667.5元。

3、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共荣镇民强村记账员负责原国富村会计期间利用其协助共荣镇人民政府统计上报农业补贴面积的职务便利,于2016年以徐某2、栾某1、张某2、吕某、任某2、任某1、邵某27人名义虚报玉米生产者补贴725.8亩,共计套取补贴款111712元,李某某占用1812元,用于村务支出1099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与秦某共计骗取生产者、轮作及地力补贴款共计164905.36元,其中李某某获得31163.93元,此钱款被其用于生活花销。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2年5月6日主动到海伦市监察委员会交代问题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交违法所得164905.3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共荣乡民强村记账员负责原国富村会计工作及民强村党支部副书记负责原国富村全面工作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申报补贴的职务便利,骗取补贴款164905.36元,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调查阶段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户籍证明,徐某2、栾某2、张某2、任某2等人银行卡交易流水及取款凭证、海伦市2017年耕地轮作试点工作方案、2016年至2019年黑龙江省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指导意见及关于拨付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的通知等;证人张某1、高某、任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补贴款164905.36元,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在调查阶段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调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二、海伦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164905.36元,依法没收,由海伦市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三、海伦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被告人李某某的其他财物,由海伦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宏智

审 判 员  李大明

人民陪审员  程显凤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春宇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