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283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伦检刑诉〔2023〕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失火罪,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圣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海伦市××乡××村聚宝山屯河套地播种时,因耕地周边的荒草妨碍其播种,魏某某便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荒草点燃,火借风势蔓延至海伦市××乡××村张某与李某共同所有的林地(当时风速6级),造成38869平方米有林地种植的2398颗杨树过火。
2023年5月9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海伦市××乡××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打火机一个;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气象凭证、林权抵押登记证、扣押物品清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林地认定书等;证人陈某、邓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海伦市东林镇富兴村过火树木初步调查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宏智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