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3)黑0302刑初204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8   阅读: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302刑初204号

某诉机关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院

某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鸡冠检刑诉[2023]175号

指控事实

2022年11月5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黑GX××××号小型机动车沿鸡西市鸡冠区鸡密南路行至电工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鸡西市公某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某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静杰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起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