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302刑初204号
某诉机关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院
某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鸡冠检刑诉[2023]175号
指控事实
2022年11月5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黑GX××××号小型机动车沿鸡西市鸡冠区鸡密南路行至电工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鸡西市公某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某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静杰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