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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0109刑初265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8   阅读: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109刑初26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刑诉〔202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佳伟、王金涛、张冠东、闫政印、林天赐、李博文、张晓东犯诈骗罪,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佳伟及其辩护人满志成、被告人王金涛及其辩护人崔志宇、被告人张冠东及其辩护人闫健、被告人闫政印及其辩护人彭颖、被告人林天赐及其辩护人沈紫霄、被告人李博文及其辩护人李俊刚、被告人张晓东及其辩护人高秀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年3月至4月,被告人宋佳伟明知他人冒充电商客服身份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伙同被告人王金涛发展下线被告人张冠东、闫政印、林天赐、李博文、张晓东等人,利用两个手机形成“手机口”进而帮助上线远程控制拨打电话,致使不特定被害人接到电话后被诈骗。其中,王金涛负责协助宋佳伟发放工资,张冠东、闫政印介绍林天赐从事上述活动,李博文介绍张晓东从事上述活动。

1.2023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冠东、闫政印介绍林天赐从事上述活动,三人轮流看守手机设备。后于2023年3月26日给被害人张某1拨打电话致使其被骗201820元。

2.2023年3月中旬,被告人李博文介绍被告人张晓东从事上述活动。后张晓东于2023年3月23日给被害人邵某拨打电话致使其被骗30106元;李博文于2023年3月23日给被害人张某2拨打电话致使其被骗22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冠东于2023年4月1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闫政印于2023年4月3日在黑龙江民政职业学院门口被抓获;被告人宋佳伟、王金涛、李博文于2023年4月6日在齐齐哈尔克东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天赐于2023年4月7日在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晓东于2023年4月8日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以及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被害人张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佳伟、王金涛、张冠东、闫政印、林天赐、李博文、张晓东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佳伟、王金涛、张冠东、闫政印、林天赐、李博文、张晓东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为其提供帮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系从犯。各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公诉机关建议对宋佳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建议对王金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对张冠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对闫政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对林天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对李博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对张晓东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各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经本院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对宋佳伟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建议判处王金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张冠东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林天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闫政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张晓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李博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宋佳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宋佳伟的辩护人认为,宋佳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系从犯,建议对宋佳伟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金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王金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王金涛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冠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张冠东的辩护人认为,张冠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对张冠东从轻处罚。

被告人闫政印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闫政印的辩护人认为,闫政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对闫政印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天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林天赐的辩护人认为,林天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对林天赐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博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李博文的辩护人认为,李博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建议对李博文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晓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张晓东的辩护人认为,张晓东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对张晓东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宋佳伟明知上线人员冒充电商客服身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发展被告人王金涛、李博文作为下线,王金涛又找到被告人张冠东、闫政印、林天赐,李博文找到被告人张晓东,上述人员利用扬声器功能将两部手机进行串联,再用各自名下的手机卡向上线人员提供的手机号拨打电话,具体认定事实如下:

1.2023年3月23日,被害人张某3因接到被告人李博文名下手机号(157××××****)的来电后,被骗22500元。

2.2023年3月23日,被害人邵某因接到被告人张晓东名下手机号(135××××****)的来电后,被骗30106元。

3.2023年3月26日,被害人张红某接到被告人林天赐名下手机号(183××××****)的来电后,被骗201820元。

2023年4月1日,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将张冠东抓获;2023年4月3日,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将闫政印抓获;2023年4月6日,公安人员在黑龙江省克东县将李博文、王金涛、宋佳伟抓获;2023年4月7日,公安人员在黑龙江省望奎县将林天赐抓获;2023年4月8日,公安人员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将张晓东抓获。现宋佳伟、王金涛、闫政印已由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1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现宋佳伟、李博文已由其亲属代为上缴退赔被害人张某2经济损失22500元、退赔被害人邵某经济损失30106元,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宋佳伟、王金涛、张冠东、闫政印、林天赐、李博文、张晓东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数据,通话记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人马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张某2、邵某的陈述,被告人宋佳伟、王金涛、张冠东、闫政印、林天赐、李博文、张晓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佳伟、王金涛、张冠东、闫政印、林天赐、李博文、张晓东明知上线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宋佳伟、王金涛、张冠东、林天赐、闫政印、李博文犯罪数额巨大,张晓东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系从犯,依法对宋佳伟、王金涛、张冠东、林天赐、闫政印、李博文减轻处罚,依法对张晓东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宋佳伟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关于本案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的量刑问题,首先应按照参与赔偿的被告人从轻幅度优于未参与赔偿的被害人掌握,其次应按照被组织者的从轻幅度优于组织者掌握。对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佳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7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金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冠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闫政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林天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晓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博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在案扣押被告人宋佳伟、李博文上缴的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2606元,依法返还被害人邵某30106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张某22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钊

人民陪审员 辛 晶

人民陪审员 王 超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朱 妍

书 记 员 付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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