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黑0306刑初82号
公诉机关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鸡城检刑诉〔2023〕77号
指控事实
2021年11月11日3时20分许,被告人綦某某醉酒后驾驶黑GT××××号小型轿车搭载乘车人秦某,欲从鸡西市鸡冠区万达广场8号门去往城子河区城山公寓附近,当其驾车沿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大街由南向北行驶,撞在前方同向同车道正在驻车等待信号灯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方,致秦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鸡西市公某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6470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綦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因本案所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管洪丽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紫乔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黑0306刑初82号
公诉机关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綦某某,男。因本案于2021年12月6日被鸡西市公某局直属公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2月1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3年4月12日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23年10月1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鸡城检刑诉〔2023〕77号
指控事实
2021年11月11日3时20分许,被告人綦某某醉酒后驾驶黑GT××××号小型轿车搭载乘车人秦某,欲从鸡西市鸡冠区万达广场8号门去往城子河区城山公寓附近,当其驾车沿鸡西市城子河区中心大街由南向北行驶,撞在前方同向同车道正在驻车等待信号灯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方,致秦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鸡西市公某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6470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綦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因本案所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管洪丽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紫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