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黑0306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鸡城检刑诉〔2023〕96号
指控事实
2022年10月13日11时30分至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鸡西市城子河区吃饭时喝了四两白酒,于12时50分许驾驶(持有A2型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其无号牌蓝色欣彭牌电动三轮车,沿城子河区民强街由北向南行驶欲回长青乡二道岗,行至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门前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鸡西市公某交通警察支队城子河大队交警查获。经鸡西市公某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属从重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某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管洪丽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紫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