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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黑2761刑初126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6-28   阅读: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2761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刑诉〔202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1年3月21日,被告人蒋某在微信群看见招聘清雪工人的广告,预谋骗取清雪费,蒋某联系被害人×××称其可以承接清雪工作,蒋某在朋友圈、微信群招聘清雪工人组织清雪,清雪工作结束后,蒋某与孙海江结算工人工资6370元,蒋某将该笔钱财占为己有。

2.2022年3月27日,被告人蒋某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广告谎称能够预约九价疫苗,被害人×××为女友及朋友预约九价疫苗,被骗取人民币17,000元。

3.2022年4月2日,被告人蒋某谎称有九价疫苗货源,骗取同住人×××的信任,让×××帮忙在朋友圈发布预约九价疫苗信息招揽客户,骗取×××同学×××3800元。

4.2022年5月2日,被告人蒋某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广告谎称能够预约九价疫苗,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

5.2022年5月3日,被告人蒋某在朋友圈、微信群谎称出租房屋,骗取被害人×××3000元。

6.2022年10月19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蒋某与被害人×××约定向其出售临工30铲车,价格37,700元,蒋某先后以定金、开发票、收购废铁、买车缺钱等理由骗取×××27,700元。

7.2022年11月7日,被告人蒋某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广告谎称能够办理驾驶证,骗取被害人×××报名费3400元。

8.2022年11月13日至12月2日期间,被告人蒋某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广告谎称可以办理驾驶证消分等业务,先后以驾驶证消分、借钱、卖铲车名义骗取被害人×××7000元钱。

9.2022年11月19日,被告人蒋某谎称售卖铲车,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2000元。

10.2023年1月6日至7日,被告人蒋某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广告谎称出售烟花、带鱼等物品,骗取被害人×××7895元。

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虚构事实,实施诈骗犯罪10起,犯罪数额总计79,165元。

经侦查,被告人蒋某于2023年2月16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分局奋斗路派出所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21年3月21日,被告人蒋某在微信群看见招聘清雪工人的广告,预谋骗取清雪费,蒋某联系×××称其可以承接清雪工作,蒋某在朋友圈、微信群招聘清雪工人40多人组织清雪,每人130元,清雪工作结束后,蒋某与×××结算工人工资6370元,蒋某未给清雪工人结算工资,将该笔钱财占为己有。

2.2022年3月27日,被告人蒋某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广告谎称能够预约九价疫苗,被害人×××为女友及朋友预约九价疫苗,被骗取人民币17,000元。

3.2022年4月2日,被告人蒋某谎称有九价疫苗货源,骗取同住人×××的信任,让董明帮忙在朋友圈发布预约九价疫苗信息招揽客户,骗取×××同学杨×××3800元。

4.2022年5月2日,被告人蒋某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广告谎称能够预约九价疫苗,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

5.2022年5月3日,被告人蒋某在朋友圈、微信群谎称出租房屋,骗取被害人×××3000元。

6.2022年10月19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蒋某与被害人×××约定向其出售临工30铲车,价格37,700元,蒋某先后以定金、开发票、收购废铁、买车缺钱等理由骗取×××27,700元。

7.2022年11月7日,被告人蒋某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广告谎称能够办理驾驶证,骗取被害人×××报名费3400元。

8.2022年11月13日至12月2日期间,被告人蒋某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广告谎称可以办理驾驶证消分等业务,先后以驾驶证消分、借钱、卖铲车名义骗取被害人×××7000元钱。

9.2022年11月19日,被告人蒋某谎称售卖铲车,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2000元。

10.2023年1月6日至7日,被告人蒋某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广告谎称出售烟花、带鱼等物品,骗取被害人×××7895元。

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虚构事实,实施诈骗犯罪10起,犯罪数额总计79,165元。

经侦查,被告人蒋某于2023年2月16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分局奋斗路派出所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蒋某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陈凤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明细及盛继友与×××、蒋某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蒋某、×××财产通知书,×××、蒋某微信历史账号,×××、×××、×××被诈骗案件材料,张帆被诈骗案件材料,×××被诈骗案件材料,×××被诈骗案件材料,×××被诈骗案件材料,×××、×××被诈骗案件材料,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加区公安局情况说明,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工农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陈述,被告人蒋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蒋某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国峰

审 判 员  王丹丹

人民陪审员  王俊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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