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302刑初267号
某诉机关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院
某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鸡冠检刑诉[2023]228号
指控事实
2022年10月1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宗申牌电驱动三轮车,沿鸡西市鸡冠区电工路路段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宗申牌电驱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摩托车。经鸡西市公某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崔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某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崔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唐静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起